法官 |
法官李东民: |
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耗费了网民的金钱时间,是他们的劳动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认为是个人私有财产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最近审结的一个案件中,一位玩家因网上游戏的武器装备被他人盗走而起诉游戏运营商,结果海淀区法院判定该玩家胜诉,游戏商必须赔偿损失。这是该法院审理的首个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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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马秀荣: |
通常大家理解的个人财产是存款、房产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网络上的钱币得分与财物装备等看上去是“虚拟”的,似乎很难被称为私有财产,甚至许多法官都对这种“新概念”很陌生。除了观念,法官们还遇到法律条文内容滞后的问题。上网账号、银行账号等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是其中很多案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无法被法院受理。“所以很多网络财产丢失了,法院也管不了,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司法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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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 |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学教授寿步: |
现行法律中涉及网络犯罪的罪责规定不明确,有些内容范围过于狭窄,与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极不协调。他认为,“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应当从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转移到惩治‘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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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 |
目前法律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尚无定论,这是虚拟财产立法的最大问题。但于律师认同应该将虚拟财产作为现实财产的特殊形式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过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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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重庆巴南区派出所法制处: |
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国内其他城市也发生过,由于现行法律对游戏装备被抢是否属抢劫案范畴,没有明确解释。警方受理后,都是按照治安案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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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公司 |
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媒介公关部经理李黎君: |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涉及到的数值受游戏中的数据设置和程序设置控制,其价值无法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数值来衡量,而且每个游戏中的财产价值衡量标准也不一样的。作为运营商,他们出售的是时间和服务,而不是在出售虚拟物品的现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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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华泰保险财产险部的罗江天: |
虚拟财产投保从现有的承保技术和从业人员方面考虑,很难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虚拟数字化财产很难界定,而且保监会在1999年和2000年推出了把信息除外的条款,2000年针对千年虫的问题进一步出台了《2000年数据除外条款》,规定数据信息不在投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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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交易网站 |
中国网游装备交易网运营方睿龙软件科技公司总经理杨洋: |
“既然连国家都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商品性,那么虚拟装备的交易也就理所当然了。虽然国内现在有很多的类似虚拟装备交易平台,不过都是仅作为信息交流平台而存在的,玩家在交易时仍然是私下的,结果出现纠纷也就无可奈何了。而由于我自己本身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经验,因此对C2C(Customer
To Customer顾客对顾客)的交易模式运作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我们公司本身具有的实力,所以决定做一个让网游玩家可以放心交易的虚拟装备交易平台。在我们的网站上,玩家可以轻松地了解自己的游戏装备交易进度情况,而进行交易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提供一个安全快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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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代练公司 |
“励耕工作室”经理罗琪: |
现在卖装备账号的,除了一些打装备卖钱的职业玩家,就是一些利用“木马”病毒偷账号销赃的“盗号贼”,不排除有利用游戏BUG复制装备的“高手”。但是,作为商人,他没有办法区分买卖的是不是赃物,也无法识别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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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玩家 |
《红月》玩家李先生: |
丢的这些账号和装备是财产,这些装备是花了很长的时间和精力才获得的,并且被告作为游戏运营商,也公开向玩家销售这种装备。所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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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3》玩家何先生: |
自己购买这把剑,是在游戏中正当存在的交易系统里交易所取得的,而且所支付的游戏币也是通过用人民币购买了游戏点卡进行了消费后才积累而来的,因此,交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和运营商的保护,运营商不能无故删除他通过努力所获得的这把虚拟物品。消费者通过支付货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双方构成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就应当受消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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