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买东西或接受服务时,如果产生了纠纷,可以依据《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理直气壮的跟经营者讨个说法。然而,随着近年来网络虚拟世界的兴起和繁荣,一些用虚拟财产购买虚拟物品的消费案件开始多了起来,那虚拟世界里的物品和财产是否只是一种道具,没有财产的价值呢?人们是否可以根据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类纠纷呢?
对簿公堂,网络世界又起纠纷
前不久,一起特殊的纠纷案件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纠纷的一方是游戏玩家降龙子,真名何毅琦,他在《传奇3》游戏中已经练到了相当高的级别,声名显赫,另一方是游戏代理商—广州光通通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代理的游戏《传奇3》,在网络游戏界名声远扬,半年前,降龙子何先生在游戏中高价购买了一把龙纹剑,可几天后他发现,这把龙纹剑被光通公司以可能是复制品为由删除了,在庭审时双方争论激烈。
被告认为,违规玩家处罚规则里界定,一旦物品遭到复制那么原件跟复制件都是一种非法物品。原告认为:这把被被告用程序所删除的龙纹剑,在自己的整个购买、使用过程当中没有任何过错。
那这复制的龙纹剑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闹上法庭呢?何先生告诉我们,这一切都是由他玩的《传奇3》游戏而引起的。
高价极品装备—龙纹剑不翼而飞
在去年11月初,何先生通过上网玩《传奇3》游戏,积累了1亿4千万的传奇币,并向区内其他玩家购买了15级龙纹剑一把,后来由于工作较忙,就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线,直到2003年11月中旬他再次上线时发现,他的这把剑无故失踪了。
花了高价买来的剑莫名其妙失踪了,到底是谁偷走了龙纹剑呢?多方查找咨询,何先生才得知这把剑是被游戏商删除了,何先生认为,自己为获得买剑的巨额传奇币,买了上千元的游戏点卡,付出了很多网费,还有自己的辛劳和智慧,所有这些,怎么就这样被游戏运营商一删了之呢?
他认为,自己购买这把剑,是在游戏中正当存在的交易系统里交易所取得的,而且他所支付的游戏币也是通过用人民币购买了游戏点卡进行了消费后才积累而来的,因此,他的交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和运营商的保护,运营商不能无故删除他通过努力所获得的这把虚拟物品。1
为此,何先生多次跟上海的游戏运营商光通公司以邮件的方式进行交涉,对方的答复并没有让何先生满意。随后何先生专程赶到上海,去跟光通公司当面进行了交涉。而他们的争论也集中在以下几个焦点:
玩家与公司孰是孰非?当面对质,争论如下焦点:
争论一、是否为复制品
光通公司说:他们当时要删掉这把剑,主要是因为它是一把复制剑。像龙纹剑这样的极品装备,在每个服务器里都有自己特定的代码,而他们发现,同样编号的剑出现了两把。因此,在他们也无法分辨真假的情况下,把两把剑全部删掉了。
因为可能是复制品,光通公司就删除了何先生购买的龙纹剑,何先生不能理解。那么,光通公司这么做有什么依据呢?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违规玩家处罚决定,上面写道:凡拥有非法物品,删除非法物品;如果是复制物品的话,原件将同时被删除。百他们就是根据这一条才删除的龙纹剑。
争论二、游戏规则合理吗
光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规则是他们订好的,如果有玩家发现、状告、非法异常行为存在的武器,公司就有权删除更改。对于这个服务条款是否有显为不公的情况,是否对消费者有非法要求的问题,光通公司认为:虚拟社会就是这样,服务条款就是公司订的规矩,游戏规则是我定的,玩不玩是玩家自愿选择,玩不玩是你的选择,可进去了就得遵守我的规则。
何先生认为光通公司的这种规则是单方约定,并非对双方都具备约束力,自己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公司说他是违规玩家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何先生拿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争论三、是否适用现实法律
按照这一规定,何先生认为,消费者通过支付货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双方构成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就应当受消法的调整。可光通公司却说,这完全是不同的两个世界,不存在这样的联系。游戏就是游戏,游戏中的事不能用现实的法律规则来约束。
对方不认可现实中法律对虚拟世界的约束力,那自己的损失是否有人来补偿呢?何先生要求游戏商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光通公司认为他花的是网络虚拟货币,这种货币并没有现实价值,不能给他赔偿。
争论四、虚拟财产有无价
光通公司说:这个1.4亿纯粹是游戏币,而游戏币代表的是一段数据,数据的归属权是光通公司的。即使游戏币是通过支付人民币购买的游戏点卡积累而来的,但它所买到的是玩家在游戏当中获得的精神享受。这种精神享受是无法和人民币挂钩的。
多次争辩,游戏商既不同意归还龙纹剑也不愿退回1亿4的传奇币。这一番争执下来,何先生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失去了信心。但每到玩起这个游戏,他就觉得心里不是个滋味。
前思后想,何先生决心要讨到一个说法,他来到上海徐汇区法院,把上海光通公司告上了法庭。究竟虚拟财产有没有现实价值?网络世界里是否适用现实法律?何先生和游戏商的争论从光通公司走向了法庭。
游戏空间,虚拟消费谁来保护?
原告:“大型的网络游戏都有一定类的物品是有人民币价值的”
被告:“对这个剑的人民币价值我们不予认可”
原告:“根据消法第7条、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理的消费环境。”
被告:“网络游戏和虚拟财产,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这方面的立法目前还不明确”
原告:“在目前立法不能完善的情况下,打击复制物品的为恶者,这是首要的,而不是侵害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来达到维护一个所谓的产业发展或者产业良好性,既然说网络游戏这个立法不能完善,那么为什么不能通过这个判例,来达到一个网络立法的一个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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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双方仍然各执一词。这起纠纷会有一个怎样的结果呢?近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对这起案例正式做出调解,光通公司同意支付何先生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000元。
虽然光通公司最终给何先生一定的补偿,但他们并没有明确承认侵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哪些权益,也没有认可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
网络玩家已近千万,虚拟-现实纠纷不断
因为目前关于网络消费,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类纠纷解决起来都面临这样的困境。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发展迅速,2001年国内付费网络游戏用户是将近170万户,到2002年达到400多万户,2003年超过了700万户。游戏市场规模在2002年达到了9亿多元人民币,2003年达到13亿元人民币,预计2004年将达到16.5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已经超过了影剧院行业,成为人们重要的娱乐方式之一。而类似何先生遭遇到的纠纷,很多的游戏者都曾遇到过,这是记者统计到的一些案例:
2003年,南京的张先生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后来他在网上发现了自己丢失的物品,张先生迅速报警,警方出动抓获了盗窃嫌疑人。
2003年2月,北京的李先生,在一个网络游戏中购买了的几十种虚拟武器莫名丢失。而游戏运营商拒绝协助李先生查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判令游戏运营商恢复游戏玩家所有虚拟物品。
在这两起案例中的消费者权益都得到了维护,但大多数类似纠纷都难有如此美好结局.
2003年10月,广州一名游戏玩家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其游戏装备被游戏运营公司怀疑“来历不明”而删除,而这套装备是他花费人民币近三万元从其他玩家那里购得的,与运营商多次交涉均无结果。
2004年5月,郑州的王先生给网友转让一把超级武器,可对方拿到武器后,拒绝付钱,理由是网络武器没有实际价值。
类似何先生这样的纠纷,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怎样才能得到解决呢?我们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认为:如果没有一部专门法律的话,现实的法律也能调整。消费者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但是互联网上发生的某些事情具有特殊性,比方说消费者支付的虚拟财产,游戏币购买的龙纹剑,本身不是严格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严格说来,这是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的某种服务,消费者获得了精神愉悦,这种精神利益本身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运营商有义务尊重这种利益,违反算侵权。
不断出现的网络纠纷,给网络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不少代表提出了网络立法的议案,我们也期待着这些法规的早日出台。在这儿我们还有一点得提醒您,眼下,因为复制的游戏装备令人很难分辨真假,所以,要想得到这些装备的话最好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游戏中获得,私自购买很难有保障。网站刊载本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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