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百柯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名上
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谈起提出立法建议的初衷,这次行动的主要发起人和组织者———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律师说:“在我的记忆中,2002年法学界曾有过一次大讨论,主要就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2003年一年,只是由于游戏中装备被盗而来我这儿咨询解决办法的就不下10起。我们觉得,这个问题已经切实地进入了立法和司法所应该考虑的范围。”
直接的契机则是由于两个事件。2003年12月,成都一位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赵先生发现自己在游戏虚拟空间中的财富和装备突然不翼而飞。而为了积累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他在现实中花费了相当大一笔实实在在的人民币:以每月1500元的薪酬,请人夜以继日地修炼了3个月,还用数千元购买了不少极品装备。
事后,赵先生曾经打电话到经营该游戏的上海盛大公司询问,但结果让他很不满意。该公司称,这是你们玩家自己的问题,不是我们公司的错误。
于是赵先生来向何佳林咨询。何佳林分析了情况后认为,如果提出诉讼,法院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很难判决,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赵先生只能选择了向四川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另一件事是,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一位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
在何佳林看来,这个判决并不值得人们欢欣鼓舞,“所谓‘恢复’,到底如何执行,甚至有没有办法执行,都很难说。另外玩家在修炼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似乎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而在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
据合泰事务所的另一位律师张强介绍,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
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上书的律师们认为,为保护虚拟财产立法,是为了保证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但对于这份建议书所能达到的效果,何佳林似乎并不十分乐观,他说:“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许多问题都还迫切地需要立法,而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财产相对来说毕竟还是‘小众’的事。我们提出建议,只是作为共和国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这是我们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