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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装备属于谁?暴雪声明有感

young_yp    2005-03-03 14:58    

  一个网络游戏说白了是一个平台,一个由程序员制作出来的平台,之所以说他是平台是针对于玩家来说的。玩家对该网络游戏的所有操作都是在该平台上进行的。所以说,开发商拥有对该平台,也就是该固定程序的所有产权,该产权包括使用权,销售权、修改权等等。

  开发商将网络游戏推向了市场后,实际上要让度部分权利,比如销售权、部分修改权等,所以就会有代理商,代理商再把该游戏推向实际的消费者也就玩家,在推向玩家的过程中实际上也让度了部分权利给玩家,即该游戏的使用权,所以说要玩一款真正免费的网络游戏实际上是很不现实的,天下无免费的午餐。

  玩家玩网络游戏的过程实际上对游戏的一种演绎过程。玩家不是机器没有固定的程序,玩家实际上和开发商的程序员一样,在玩的过程中进行着脑力劳动。

  下面简单阐述下演绎和固定程序的区别。

  玩网络游戏首先要下载客户端,该客户端实际上就是一个程序包(里面包含了很多程序)。下载完以后进入游戏界面,游戏界面就是一个固定的程序,然后创建人物,人物的形态、表情等等都是固定的程序;但是人物的名字就是玩家的第一个演绎。玩家创建的人物角色进入游戏,用各种技能打各种怪物,然后随机获得各种装备,同时升级,获得升级奖励等等,这些都是程序——技能是通过程序编排,是固定的,怪物、装备、掉装备的概率、级别限制、奖励等等都和技能一样同属于固定程序部分。玩家在玩游戏的过程通过摸索总结出一定的经验:用什么技能打什么怪升级最快,爆的好装备概率高,怎么样组合装备才能在游戏中更好的发挥自己角色的能量,这些附加了玩家智慧的方法实际上就是对该游戏的一种演绎。其次,玩家玩游戏实际上和写故事一样属于一种创造性的演绎过程,所以才会有每个玩家的角色都是独一无二的现象产生——也许两个玩家的两个角色长相一致,装备也一致,但是只要是认识他的人就绝不会将两个角色弄混淆。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游戏里的装备究竟是属于玩家还是属于开发商这个矛盾的冲突,实际上是开发商对游戏程序的所有权和玩家对该游戏的演绎权之间的冲突。

  在学术上,演绎权可以说是由所有权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但所有权是否可以压过演绎权呢?我个人认为不可以。

  举个简单的例子,网络游戏是个程序平台,之所以说他是平台是针对玩家来的。但是网络游戏针对DOS系统、WINDOWS系列系统来说又属于演绎作品。如果说网络游戏开发商对网络游戏装备拥有绝对的权利,从而剥夺了玩家的权利,那么微软公司完全有权利宣布拥有暴雪公司所开发的所有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不可能?因为这是一种权利的滥用,即权利垄断,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不仅维护正当权利,同时也禁止这种不正当的权利的恶性扩张。

  因此,我个人认为,任何一个游戏开发商或者代理商宣布对某游戏拥有全部绝对权利,是一种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该说法,如果写到合同或者协议书里,即是一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理论,这种格式合同拿到法庭上,法庭是不予承认,对其中的不公平条款的解释是倾向于弱者,也就是玩家。

  当然以上只是从法理的角度简单阐述了我个人对网络游戏的产权归属问题的看法,在实际生活中远不止这么简单。不过,我忠诚的告诉广大玩家,权利是自己争取的,别人是不会送给你,中国人有儒雅之风,但在这个功利的社会里,一定要进行合理、合法的抗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千万别被某些貌似强大东西给吓唬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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