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院院會今天將討論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且為告訴乃論,同時提高不正當透過銀行付款設備取得財物刑度,由三年提高為五年,最高罰金為十萬元。
對於電腦駭客,即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包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趨勢。
行政院表示,因電腦科技快速發展,網際網路高度普及,新興電腦犯罪案例層出不窮,有必要重新訂定電腦犯罪相關規範。草案增訂保護電磁記錄規定,對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針對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例如以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駭客常使用的癱瘓網路的手法,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由於政府機關電腦系統若遭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防安全之虞,這次修法也參照美國聯邦法典相關規定,區別入侵政府電腦系統與一般個人使用的電腦系統處罰,若對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等罪者,將加重其刑度至二分之一,其刑度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為求治本,對於製作電腦犯罪使用的病毒程式,例如先前的梅莉莎、木馬程式、蠕蟲程式等,因對電腦系統安定性危害甚鉅,不論是供自己或他人進行電腦犯罪者,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本次刑法修正條文中,提高不當利用金融機構自動付款設備罪的刑度,由於這同屬刑法三三九條的詐欺罪,但現行條文卻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的罰金,刑度顯然失衡,因此,將本條最高刑度提高為五年有期徒刑,並將最高罰金提高至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