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给魔力玩家带来“一米阳光”吗?
―――――――――――前言――――――――――――
经过账号被盗、三步一卡、做任务无限掉线后,深爱魔力宝贝的我也开始感到彷徨。我想很多玩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魔力宝贝,可我们用什么样的途径,才能使运营商看到魔力宝贝的现状呢?
――――――――――――序――――――――――――
前不久写过一篇《账号被盗后的“快乐”》,大家对此褒贬不一,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与关注。第一次发帖子就进了精华,给予本人莫大鼓舞,鼓起勇气再次挥舞指尖抒发心中压抑已久悒郁。账号被盗后,我和老公在寻找的过程中“学到”了很多知识,注意到了许多被忽略的细节。
――――――――――― 正文――――――――――――
由于工作的关系(问我什么工作?好吧,就透露一点点,和法律有一点点关系,嘻嘻),账号被盗后我本来想用法律来维护我的权利。但经过深思熟虑后,研究了网星以前的案例,发现没有足够证据,所以没有把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遗憾!)在感叹之余,写此文章提醒想维权玩家应该注意的准备事项和条件:
―――――――――――案例――――――――――
案例:“魔币失窃,玩家状告游戏公司”
殷女士说,她于2003年初购买网星公司的“网星欢乐卡450点”点卡,登录网星公司的网络游戏“魔力宝贝”,成为其会员。后原告开立了两个游戏账号,并设置密码、申请了密码保护。原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掌握各种游戏技巧,使自己的两个账号里的魔力币数额达到近3500万元。2004年2月18日,原告发现账号中的所有魔力币全部被盗, 也未发现木马病毒,同时原告拨打网星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并到其办公地点与其交涉,被告知无法解决。2月24日,原告将自己的电脑系统全部进行了格式化处理,将密码更改。2月25日,原告发现账号里的魔力币又丢失4195万元,被告网星公司再次拒绝原告查找线索的请求。
原告认为,在虚拟世界的网络游戏里,玩家账号里所积攒下来的物品是玩家花费一定财力、时间、精力和智慧而演化过来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网络账号上的魔力币数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观点――――――――――――
虚拟财产保护面临三大问题
目前,尽管许多人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对此却是一片空白。在虚拟财产的现实考量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现实交易中要求的诚信规则是否同样适用于虚拟世界。在虚拟游戏中,运营商大都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填写一些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但是大多网民还是用了化名,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这在虚拟世界中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到了现实中,这种做法对运营商而言显失公平,网民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在虚拟财产的保护纠纷中,还有一些法律程序上的难题。如举证取证难,一般游戏的容量都很大,如果将有关数据转化为文本等方式,其数目将相当于一个大型图书馆。一般诉讼过程中的取证方式,如公证、鉴定很难应用于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
――――――――――我来最后总结―――――――――
魔力玩家维权须知:
1. 用户在注册时,应填写一些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担心网络安全隐患的而填写不真实信息的,账号丢失的时候以后同时也放弃的维权的希望)
2.细研读合同的细则,以吴伟诉网星艾尼克斯网络有限公司游戏帐户停权案为例,原告吴伟曾与该公司签订了这样一条电子协议:“当发现玩家具有以下行为时(包括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以及宣扬、叫卖和使用各种非法外挂程序),经本公司游戏管理人员核实后,将立即给予该玩家帐号永久停权处理,停权名单将在网站公布。”这我就不多说了,外挂还想维权!!!坚决反对外挂
3.证据很重要,要妥善保管证据。证据的形式有几种
(1) 买软件、安装盘一定要发票,发票妥善保管,魔力每次更新我都买盘,积累下来发现数额不少呢。
(2) 对付骗子最常用的拍照,这里拍照是把你的资产拍照。比如你有100W,把物品拦拍下来。千万不要扔在地上,要不然有人说不是你的,你也没办法。拍照时候一定把贵重物品放在身上,拍下来记录时间当时间。
(3) 点卡,不要开过卡就扔掉,这可是最有力,最能证明你花了RMB的证据。
(4) 如果你丢了账号,给网星发的找回账号的传真一定要留下
(5) 证人,能证明你拥有这个号的人,但你们的关系最好不要太亲密,比如说我男朋友证明我拥有这个账号,法律效力不高。
―――――――――――最后的最后―――――――――
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存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我希望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条例》的法律早日出台,也许就可以化解现在玩家丢了账号,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更希望法律的出台,绿化了网游的环境,改变了运行商的服务态度,使玩家真正在游戏过程中享受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