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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现实问题及理论研究
http://games.sina.com.cn 2005-07-07 15:28 新浪游戏

  文/赵占领

  三、虚拟财产纠纷类型 及解决

  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

  (二)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虚拟物品交易已经非常普遍,因利益驱使也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比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三)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很多,多数是因经营不善而终止运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不管哪种情况都会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因此往往会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四)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五)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使用外挂一般而言属非法行为,但运营商因玩家使用外挂而封号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说运营商有权对使用外挂的行为予以惩罚,那么这种惩罚能否延及玩家合法获得的虚拟财产?事实上的做法是一旦玩家使用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用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的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运营商因判断错误而误封玩家账号,这也会引起纠纷。

    注释:

  2.寿步、徐彦冰、王秀梅: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此文只有后四类,而且我们认为游戏账号和游戏角色不同,游戏账号是进入游戏的前提,只有进去之后才能参与游戏角色体验,游戏等级也和游戏角色不同,是游戏角色的属性,购买游戏角色本质上是购买角色身上的属性,故把游戏等级放在游戏角色之中。

  3.寿步一文指出了这三种存在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没有在此基础上界定清楚虚拟财产,以至在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的时候陷入传统的理论之争之中。

  4.详见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信息网络安全》2004年第五期

  5.《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戴斌、谢美山 出处:www.chinaeclaw.com

  6.寿步、徐彦冰、王秀梅: 《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

  7.刘志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8.张斌: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详见:timeslaw.363.net/new_page_450.htm

  9.吴晓:《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详见:www.netlawcn.com/second/more_member.asp?mno=157

  10.详见: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04-08/03/content_3457825.htm

  11.此节主要参考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赵福军《虚拟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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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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