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游戏 > 新闻动态 > 产业服务 > 《网络游戏服务协议》在线调研 > 正文
虚拟财产的现实问题及理论研究
http://games.sina.com.cn 2005-07-07 15:28 新浪游戏

  文/赵占领

  自2003年以来,网络游戏方面的纠纷不断,其中尤其是李宏晨诉北极冰一案引起网络游戏界对虚拟财产极大的关注,法律界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莫衷一是。虽然此案最终判决玩家胜诉,但真正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不明确,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类似的网游纠纷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律师联名上书人大建议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的举动也将加速有关立法的进程,笔者在此欲对有关虚拟财产立法及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一.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1.保护虚拟财产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自2000年第一款网络游戏《万王之王》出版以来,网络游戏很快成为整个出版业的一个经济增长点。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另据CNNIC2004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用户平均每周上网玩网络游戏的时间为11.3小时。但与网络有迅速发展相伴的是大量纠纷的出现,尤其是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虚拟物品纠纷中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品的物权归属、玩家权益维护等问题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运营商不得不小心谨慎,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法律的不明确甚至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因此为了规范和发展网络游戏有必要加快进行相关的立法,尤其是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

  2.虚拟交易立法的前车之鉴

  有种观点认为既然虚拟物品存在着上述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倒不如可以以法律禁止虚拟交易的方式来杜绝这些问题。事实上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也曾出现过这种观点,并在立法时被采纳,即完全禁止虚拟交易,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是实施的效果很差。虽然通过立法禁止了,但是难以阻止现实中虚拟交易的大量进行,而且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众多的用户因法律上不承认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救济,这种情况使得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虚拟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目前在我国虚拟交易也大量存在,在易趣网上就经常有虚拟物品在拍卖,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虚拟交易的网站,这也是我国在相关立法时不得不加以重视的现实。

  3.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不足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探寻。至于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同样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此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建立在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通过立法来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欲通过立法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首先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网财、虚拟交易物品等之间的界限。

  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和虚拟角色(包括游戏等级)。 等。上述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呈现不同的形式和状态,归纳而言,有三种形式 :

  1、存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除了游戏账号和虚拟角色中的游戏等级之外其他虚拟财产类别都以体现为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2、效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如游戏账号。游戏账号本质上是一份合同,是玩家权利和运营商义务的统一体。

  3、感知形式,即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如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以及玩家通过自己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创造性的劳动所形成成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场景、游戏装备、角色服饰等的外在形态。

  因此,上述对虚拟财产外延的界定是从广义而言的,广义的虚拟财产以存储形式、效用形式和感知形式存在。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是存储形式存在。因此在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时候我们应该分清楚是针对广义的虚拟财产还是狭义的虚拟财产而言的。这一点极其重要,很多学者在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或者特殊财产权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这一点,以至于各自站在不同的前提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在此特别提醒读者注意这一点。

 [1] [2] [3] [4] [下一页]


编辑:周明宸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相关专题:《网络游戏服务协议》在线调研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