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7日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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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游戏公司员工私售网游道具被判刑

  【信息来源:互联网】

  网游公司职员章朋私下出售网游装备,他的朋友王丰则负责招徕客户和收款。这些虚拟装备的价值如何认定?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将两人的销赃金额25万元认定为犯罪金额,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

  公司有奖活动被用来牟私利

  章朋供职于一家网游公司,负责某网络游戏的线上有奖活动获奖名单审核。凡是审核通过的玩家,可获奖励一定价值的游戏装备。然而,他的朋友王丰从中嗅出了“商机”。

  2011年10月,两人经商议后开始了联手发财之路:核心手段是利用章朋的职务便利,向不符合获奖条件的游戏玩家出售该游戏的虚拟道具,王丰则负责对外联系买家。交易完成后,两人平分获利。由于他们出售的游戏装备价格比正规途径获得要低,因而生意火爆,从而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2012年10月,章朋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几天后,王丰也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章朋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丰有期徒刑5年,已退赔的赃款发还网游公司。

  以销赃多少认定犯罪金额

  一审判决后,王丰认为不公平。“我只是协助章朋完成游戏道具的销售,是从犯。而且把我的犯罪数额认定为25万元,太高了。”王丰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也表示,25万元的数额甚至高于受害单位报案时的数额。

  王丰是否应认定为从犯?25万元的犯罪数额,是否认定适当?合议庭认为,王丰在共同犯罪中,与章朋分工配合,地位相当,平均分赃,对二人实际侵占单位财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绝非从犯。王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尽管此类虚拟道具不对外交易,很难认定其市场价值。但章朋、王丰将其销售牟利,就可以销赃金额的多少来认定游戏虚拟道具的价值。原审法院认定25万元的犯罪金额,实际已有利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因而驳回了上诉人辩护律师的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Alen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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