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极网:网络游戏涉嫌赌博的罪与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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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mes.sina.com.cn 2006-06-15 15:14 天极网 | |||
文/赵福军 摘要:从这两点上看游戏公司是不存在涉嫌游戏赌博行为的,那么媒体通常为什么会认为网络游戏涉嫌赌博呢? 世界杯来了,热火朝天,球迷们也纷纷动用自己的智慧猜测比赛结果,国内著名游戏
还记得几天前,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的记者就曾经通过电话方式与笔者探讨游戏平台涉嫌赌博的话题,其中的主角也是联众,据介绍,某玩家向其投诉,因购买游戏豆参与其中的游戏,共输掉了9万多块人民币,或许在该记者眼中,媒体应该以涉嫌赌博为话题,将该事件报道出来,从而引发立法、执法、社会大众以及当事人的深度思考。其实类似的新闻报道从前就有很多,腾讯QQ币、盛大劫天牢都曾经引发过轰动。但笔者一直认为不应该笼统的以舆论方式误导大众,将本不是违法的行为误导为违法,进而从事舆论审判,危机整个网络游戏产业。 总的来说,之所以会有媒体说这些游戏公司涉嫌网络赌博,无非一方面是因为存在虚拟道具或游戏币,而这些虚拟道具或游戏币是玩家通过真金白银从游戏公司买来的,可以在游戏世界中自由流通,同时可以通过私下方式兑换成现实的流通货币;另外一方面是玩家使用这些虚拟道具或游戏币在游戏中下注可以赢或输取更多的虚拟筹码,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可能赢或输取更多的现实货币,具备一定的博采效果。但他们似乎混淆了玩家之间的赌博与游戏公司设置平台提供赌博场所、聚众式赌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赌博行为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即只要符合了三个行为中的任意一项,都可能存在涉嫌赌博的可能。从具体的构成要件上来看,构成赌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三、客体侵害了社会风尚;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反观游戏公司,一方面提供游戏平台的目的是为了娱乐玩家,即并非纵容、聚众或为赌博提供便利与场所;另外一方面游戏公司出售的虚拟道具与货币虽然与现实的货币之间存在一定的兑换关系,但游戏公司都通常明文规定购买后的虚拟道具与货币只具有虚拟的流通性,不得进行现实兑换。从这两点上看游戏公司是不存在涉嫌游戏赌博行为的,那么媒体通常为什么会认为网络游戏涉嫌赌博呢? 他们所指的赌博其实仅仅局限于玩家相互之间的赌博,因为玩家在利益驱动下,会避开游戏公司的相关约束,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将游戏道具和货币进行现实兑换,使得他们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从而反过来更加刺激他们的下注与博采,甚至倾所有家资用于网络游戏,从这一点上看,他们已经不再是从事虚拟的游戏,不再是为了获得虚拟的游戏、娱乐快感而游戏,而是为了赢利、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借助游戏这个工具,实质从事着违法的赌博行为,其中既有聚众赌博的,也有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说是否会最终走向赌博,关键还在于玩家自身的心态与素质是否良好与正常。 当然很多媒体与大众会认为至少游戏公司从客观上为这些赌徒提供了赌博的便利,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机关是否会对虚拟游戏中存在的虚拟道具与货币给予立法保护,是否会认为这种虚拟财产是公民合法应该受到保护的财产。通常游戏公司不赞成对这些虚拟货币给予法律保护,否则他们将很难运做下去;但玩家却很希望对其给予保护,毕竟这些虚拟货币意味着自己的时间、精力与心血。一但立法承认了其合法性,并给予一定方式的保护,必然要允许其与现实货币进行兑换,这也就意味着游戏公司“禁止兑换”的规定当然无效,只有在这种前提情况下,游戏公司才可能涉嫌辅助、为游戏赌博提供帮助的过错。 总之,网络游戏是否存在赌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话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媒体还是不应该见风就是雨,为了暴料、眼球而炒做,网络游戏作为网络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模式的探询得来实属不易,连华尔街都曾为之唏嘘感叹,还是不要轻易将其舆论扼杀的好。 编辑:高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