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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法律现状分析(摘要)
http://games.sina.com.cn 2005-07-07 15:18 新浪游戏

  文/吴晓东

  二、网络游戏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1、网络游戏中游戏开发商与游戏运营商法律关系分析

  就世界各国来看,电脑游戏业尤其是网络游戏业的运作,从主体上看莫过于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开发商——用户;

  第二种,开发商——销售商——用户;

  第三种,开发商——代理商——用户;

  第四种,开发商——服务商——用户:

  该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开发商——运营商——用户;前者多用于网络角色扮演类游戏,

  开发商——服务器提供方——用户,后者多用于网络竞技类游戏。

  如果服务器提供商也与运营商进行收益分成,那么它就不属于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平台的服务器提供方,而属于运营商,与前者属于同一模式。前三种模式与商用计算机软件同时产生,历史相对较长,也最为成熟,法律的规定也足够完备。在目前的网络游戏业中,

  开发商——服务器提供方——用户模式业还不成熟,但法律关系却相对简单。

  而开发商——运营商——用户模式比较普遍,但却较为复杂。这种模式结合了几种合同法律师关系。

  具体说来,这种模式还包括相对广泛的环节:

  开发商提供网络游戏软件,出版商发行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提供游戏运行平台、负责游戏软件客户端的销售和宣传及游戏运营的相关服务,硬件供应商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器等设备,此外还有提供上网娱乐的场所和设备的服务商。

  开发商与运营商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简单地说游戏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游戏交由游戏运营商使用,游戏运营商按照运营收益的一定比例与开发商进行分成。

  开发商与运营商的几种合同模式:(以中韩为例)

  权利金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内游戏代理商制作任何用于商业销售用途的游戏相关的点卡、客户端、周边产品,都要在每隔一段固定的周期后,按该周期内制作的产品市场零售价的一定比例付费用给韩国厂商作为版权金,无论该批产品是否已经售出。

  利益分成模式:该种模式是游戏厂商和国内代理商事前商定好利益结算方式,签定相关协议,在每隔一段固定的周期后将该段周期内的利润的一部分按协议支付给游戏厂商,不过多数的韩国厂商并不愿意按此种模式合作。利益分成模式还有另一种形式,由国内代理商对自身运营情况作出预估,和游戏厂商协商一个固定的利益比例,按期将商定的费用作为利益分成支付给游戏厂商。

  区域版权买断:区域版权买断是指国内代理商和游戏厂商事前商定好一定的版权费用,一次性支付给游戏厂商,之后的所有利益都归国内代理商所有。之后国内代理商可以在协议中指明的区域内任意生产任何游戏相关产品,不必再付版权费用给游戏厂商,并可以自行对程序进行后续开发,但只能在协议中指明的区域内运行。

  合作经营模式:该模式是目前比较新出现的一种形式,是由游戏厂商将游戏版权或是游戏版权和部分资金以投资形式和中方代理商合资经营。

  开发商与运营商合同中的主要问题:(以中韩为例)

  1、合同中对技术缺陷的隐瞒

  2、合同中逃避风险责任

  3、权利义务不对等如研发公司声明对最终用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及相关文件应当符合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特点、功能、容量和操作方式;而协议中却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4、违约赔偿约定的不利条款

  5、代理费和分成比例不公平

  6、对游戏的状况虚假宣传

  7、保证金条款

  通常保证金条款:运营公司应当在正式收费之前将保证金共计**元支付给研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保证金不包括在版税内,并抵扣运营公司的到期未付款项。在协议期限内,研发公司可以选择退还保证金,或者依照双方商定条款和条件保留保证金。

  8、其他,如管理员帐号,研发公司可以访问游戏计费系统、服务器、用户数据库。审计权利在协议生效期间和协议终止**年内,研发公司均享有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审计对方财务的权利。

  网络游戏中游戏运营商与用户法律关系分析

  简单地说是运营商与用户的关系是用户支付费用购买客户端软件,购买点卡或通过电子支付购买使用时间,并接受运营商的服务。

  在网络游戏业,由于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是经济上的强者,因此运营商因利益驱动,为追求自己最大利益而忽略游戏用户的利益维护,制定利己不利用户的不公平条款,或者对合同上的危险及负担进行不合理的分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得到广泛应用。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常常表现为::1、运营商责任的免除;2、对用户权利的限制;3、依情势变更的合同修改权;4、强行代理;5、限制用户法律救济;6、其它格式条款。

  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因技术缺陷而导致的服务终止

  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合同违约

  对用户的删号(各种原因),

  运营商停止运营,

  用户信息资料使用等

  网络游戏中的其他焦点问题

  私服与外挂

  私服的概念是:相对于官服而言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它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从危害来说,私服分流了大量的游戏玩家,为游戏企业的利润有影响,但其更大的害处,在于他们搞乱了中国正在发展的网络游戏市场规则。

  国家的规范:二OO三年十二月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

  私服的定义是“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明确“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我国的游戏服务端程序被侵权现象严重,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该类游戏的“官方服务器”中游戏角色的装备及武器很难获得,而且收费较高, 因此为了规避了这两种劣势的“私服”的出现以及广泛架设,使得游戏用户大量由“官方服务器”转入了“私服”,

  如《传奇2》“私服”出现后,据调查,国内最少有50万以上用户在使用“私服”,而《奇迹MU》游戏的“私服”更是在短短时间内将“官方服务器”用户的近一半吸引。

  在 “私服”侵权中的行为表现上,只要程序客观上对客户端程序进行接入并可对其数据加以处理,即是侵权。

  外挂

  一种为达到某种目的,修改游戏系统,欺骗服务器的作弊程序。

  外挂的概念指位于网络游戏主程序以外,直接作用于网络游戏主程序,而达到改变、限制、、增加游戏功能的小程序。就是通过修改工具,制作者进行还原工程、编译、译码、修改游戏所使用的专有通讯协议、对动态随机存取内存(RAM)中资料进行修改或锁定等方式来在局部上改变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修改游戏内容。

  外挂表现为三种程序1、修改游戏中的参数设定的修改程序,2、增加游戏功能的作弊程序,3、模拟用户的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

  外挂的危害主要是作为一种游戏的附加程序,破坏网络游戏正常运行和游戏平衡,也可能危害其他用户对游戏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游戏的公平。

  外挂在中国的状况尤为严重,已经形成了上游开发、中游运营、下游分销的相对完善的体系,并已经渗透到我国整个网络游戏产业中。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游戏用户素质的问题,也有游戏设计模式的原因。

  对于外挂,韩国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其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外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有专门的网络警察负责处理;欧美通过信用制度解决,注册游戏需要用信用卡账号,如果使用外挂其信用卡号将被记录,并导致无法再注册任何网络游戏。目前我国对付外挂的措施主要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封掉用户的帐号,即解除合同。

  外挂虽然并不直接对网络游戏的软件本身进行修改,但侵犯了多媒体作品的修改权。也违反了用户与开发商(运营商)的合同约定,合同里面存在着著作权使用合同和服务合同,用户对合同的违反,开发商(运营商)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因此,在用户使用外挂的情况下,开发商(运营商)在告知用户使用外挂后,可以对游戏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游戏资料等进行删除行为。

  网络游戏中的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问题

  电脑游戏就本质而言属于计算机软件,但其结构表现为数据库,是文字作品、美术、音乐作品的集合。网络游戏创作通常具有集体性,需要由策划、美工、编程、参数设定以及音乐制作者等共同完成,一般由开发商组织进行职务创作,或通过委托合同组织创作,因此其中的作品不能单独行使权利,权利都是属于游戏开发商,策划、美工、编程、参数设定以及音乐制作者等仅仅享有署名权。

  对于游戏数据库的保护我国采用的是著作权保护,即将数据库视为汇编作品,但汇编作品仅保护作品的形式、结构,对于构成数据库的信息、资料、数据等内容不能给予保护。加外有专门对数据库实行的保护,欧盟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把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的独立权利来保护,其保护范围涵概了数据库的数据内容。

  略

  有关虚拟财物的法律问题

  虚拟财物的的法律纠纷类型

  虚拟财物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物的交易

  虚拟财物交易的保障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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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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