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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众游戏“名誉权纠纷”案件看网络名誉侵权
http://games.sina.com.cn 2005-07-07 14:57 新浪游戏

  文/吴晓东

  网络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系统,把人们的生存范围从物理世界向数字化空间延伸和扩展。人们突破时空的交流思想和情感,对既有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网络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环境中的主体是构成网络社会关系的因素,网络人格是网络主体非经济利益的体现。这种利益在网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状态下是否能得到合法保护?就是网络时代的法律规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近期的网络名誉纠纷案件的介绍,提出在新的网络关系中网络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之问题,以依靠法律规制保障网络社会主体的身份。

  一、联众游戏“名誉权纠纷”案件介绍

  1、案件争议双方介绍:

  原告:张凌 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联众游戏用户。

  被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最大的休闲网络游戏服务商。

  2、案件情况介绍:

  2003年1月20日,联众游戏发布了《关于对用户YOUXIWAWA101010进行军棋作弊清零处理的通告》,通告称:用户豪门玉儿YOUXIWAWA101010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有作弊行为。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条例,联众用户服务中心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

  2004年4月26日张凌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联众公司。

  3、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恢复原告名誉权。

  (二)公开赔礼道歉。

  (三)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4、被告的答辩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本案不属于名誉权纠纷。

  (三)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5、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无疑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原告是否是合格的诉讼参与人?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是关系诉讼能否进行下去的关键。对此,被告认为,被告清零处分的豪门玉儿与原告无法律上的联系,以此主张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则以知道帐号密码和有网友证实来证明自己就是豪门玉儿。

  (二)本案是否属于名誉权纠纷

  案件的性质决定了所应适用的法律和规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属于名誉权纠纷,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提出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以及对游戏用户的处罚合法有效,没有过错,不属于名誉权侵权案件。

  (三)联众处罚用户的合法性

  被告提出被告是依据用户服务条款和会员服务条款对用户进行处罚,具有合法性。

  6、本案一审判决为:

  (一)确认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认定名誉权侵权事实成立。

  (三)给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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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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