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8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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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半年卖18万 成都两男子获刑

  20岁的李某喜欢打游戏,看到网上有人卖游戏外挂赚钱,他也想自己制作外挂卖钱。经过一番努力,他制作了游戏外挂,并与项某合伙在网上卖,非法经营额逾18万元。近日,龙泉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与项某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均获刑。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非法获利

  制作销售游戏外挂 卖了18万

  2012年8月,李某针对某网络游线,研究制作外挂程序,并发布在互联网上供玩家免费使用。试行一段时间后,2013年7月,李某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该外挂程序。2013年9月,项某在网上以“夏孝棋”的名义与李某商定,由他销售外挂程序,而懂技术的李某则负责外挂程序的修改和升级工作,共同分取销售收入。2013年10月,项某又将这一业务介绍给了胡某、刘某,由他俩帮助项某销售,共同分取销售收入。

  该游戏是由韩国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并授权某游戏公司于2008年开始运营。2013年12月,游戏公司发现游戏数据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四人均被抓。警方在李某的电脑中,查获游戏外挂程序。

  经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刘某卖了14864元,给了项某10500元;胡某卖了19150元,给了项某10700元;项某本人卖了113831元,共给了李某39060元;李某本人卖了36615元。

  法院惩处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两人获刑

  经鉴定,李某制作的外挂程序功能为:通过注入DLL文件的方式修改游戏客户端,在游戏中增加“方框透视”功能。在不执行外挂程序的情况下,游戏本身不具备该功能。

  龙泉驿法院认为,李某、项某、胡某、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游戏客户端不具备透视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透视功能。四人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李某的非法经营额184460元(总),违法所得为75675元;项某非法经营额147845元(加胡某和刘某),违法所得95971元。而胡某、刘某的经营额不足5万,违法所得额也不足3万元,达不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胡某、刘某的起诉。

  近日,龙泉驿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5675元;判处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95971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Alen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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