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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成庭审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 10:40  华龙网-重庆晚报

  文/王非非

  本报讯 先编制木马程序,再发送带有木马的邮件获取游戏运营商的管理员账户和密码,然后通过“傀儡机”盗取游戏币卖给网络玩家获利。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案6名被告都是外地人,系计算机高手,最大26岁,最小不超过22岁。

  昨日,仅能容纳30余人就坐的九龙坡区第四法庭一下涌进四五十人。“我们都是被告的亲人,从杭州打飞的过来的,有半年没看见儿子了。”一被告人的母亲说。

  九龙坡区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2月22日和23日,张某某、梅某某伙同斯某、张某,使用电脑通过计算机网络作案。包括我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内,数家公司官方网站管理员账号内的久游币、联众币及魔兽点卡,被他们盗窃,涉案金额14万余元。

  福建人陈某负责联系买家、销售赃物,共计价值1万余元。深圳人潘某明知陈某销售的游戏币为赃物,依然进行销售;同时在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上,注册游戏账号,接收陈某等人盗窃的联众币,价值8千余元。

  检方认为,张某某、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称,网络游戏金币是虚拟财产,我国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他辩护人也认为自己的委托人不构成盗窃罪。

  “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符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诉人指出,这些虚拟财产应当受我国刑法的保护。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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