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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游戏虚拟物被盗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http://games.sina.com.cn 2005-07-10 15:10 中国法院网

  文/李思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苏某与北京东方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互通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苏某诉称:我于2001年9月在东方互通公司经营管理的千年网络游戏上注册新用户(玩家:创造服务器;名称:天堂ㄝ另一天;连线:shaoshuai8),拥有该用户密码,并此后连续性地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点卡登录千年游戏服务器接受娱乐服务。2003年12月12日我发现帐号“天堂ㄝ另一天”被盗,随即报警。郑州市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03年12月19日发函被告要求东方互通公司协查。东方互通公司在致郑州市警方的协查函中确认我的帐号“天堂ㄝ另一天”在江苏被盗。2004年2月6日郑州警方发函给东方互通公司,要求其恢复该帐号的游戏物品,我亦两次来北京与其就此事进行协商,但东方互通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我认为我与东方互通公司之间建立了有偿的接受娱乐服务与提供娱乐服务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东方互通公司应对娱乐安全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用户在其管理下的网络游戏平台上的虚拟物品的安全。现我的虚拟物品被盗,其应承担恢复责任,而且其具有追缴和回档的完全技术能力。另我为了追回被盗物品,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并两次到北京,发生了3499元的差旅费,这些费用是东方互通公司不注意保障我的虚拟物品的安全和在损害发生后有能力采取补救措施而不采取造成的,因此对此费用亦应由其承担。故诉请法院判令东方互通公司恢复下列虚拟物品:北海连环弓一段一件、四段太极斧一件、太极币一件、天王刀一段一件、男子磨人道袍一段一件、男子磨人帽二段一件、太极神枪一段一件、太极日阳剑一段一件、帝王护腕二段一件、断铠手套一段一件、幻月神丹八十个左右,并赔偿我差旅费349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得以解决的前提性焦点系苏某是否为千年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天堂ㄝ另一天”的拥有者。由于东方互通公司不能证明要求注册者应提供完整详尽且符合真实的个人资料的《东方互通线上游戏玩家注册服务条款》已约束于苏某,加之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故本院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行为的特点,对此作出认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忠于事实真相,不相欺。网络行为作为有别于传统民事行为的行为,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更强的不安全性、难以识别性等特点。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行为的特点都要求,在网络游戏注册行为上,即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注册者亦应在注册时提供其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明确其系注册内容的实际拥有者或使用者,并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促进良好网络秩序的建立,进而增强公民对网络行为的信任感。

  现根据帐号“天堂ㄝ另一天”的注册信息:帐号为“shaoshuai8”,注册日期为2001年9月15日,IP为61.52.175.91,真实姓名为“大”,身份证为“146311864613”,钥匙单字为“shaoshuai8”,法院未找到与苏某本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对于苏某以拥有该帐号的密码来证明其系该帐号的拥有者的主张,由于密码基于各种原因可能为他人所知而导致密码持有人具有非唯一性,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苏某以其持有千年月费卡来证明其系该帐号的拥有者的主张,由于千年月费卡的功能在于向帐号中冲值以延续玩家参与网络游戏,且千年月费卡的购买、使用具有任意性,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苏某以郑州市公安局的公函来证明其系该帐号的拥有者的主张,由于公函系在侦查过程当中作出,且系基于苏某的申请针对“天堂ㄝ另一天”帐号本身而非苏某本人而作出,其未对该帐号下物品移转是否系被盗作出最终认定,也未对该帐号系苏某所拥有作出最终确认,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在苏某没有其他更为有力的证据情况下,法院不能作出苏某系“天堂ㄝ另一天”帐号的真实拥有者的认定,苏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编辑:周明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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