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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玩家是消费者,还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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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家
2003-06-27 22:12

  2003-06-07 19:27:39网友:wenjonchen发表评论IP:61.174.184.*

  我是温州的一名网络游戏爱好者,最近碰到了一件让人气愤的事,简述如下:

  我是2003年2月份开始接触《仙境游戏》的,当时我注册了一个ID号,叫wenjon。作为期初的免费用户,我五个月来一直玩这个游戏,角色顺利地从LV.1升至了LV.63,游戏从期初的免费转为收费,我也按要求买了90元的点数卡,并充值进我的帐户继续进行游戏。

  但是,事情发生了改变:随着外挂的出现,我也在上周(2003年6月1日)用了外挂程序,不幸的是,我于2003年6月6日因使用外挂程序导致角色及帐号被封,我立刻打电话到上海仙境公司进行咨询,被告知须填两张表格并帖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他们公司里才可以解除封锁。我按他们的话做了,于2003年6月6日寄出了快递,并于今天上午到达了他们的公司。于是,我迅速电话与他们联系,他们公司022号客服人员告诉我,因我使用外挂,必须删除相关角色ID。于是,我们双方就这方面争论不休。

  我的观点是:我是花了很多时间、精力、钱来培埴这个角色的,能不能采取两个办法:

  1.可以删我的角色,但必须将六个月来我所培埴的角色资料以光盘或磁盘形式的载体还给我,因为这是我金钱投入的产出,我做为消费者用金钱购买他们的服务,作为合同的终结,我有权取回我这段时间培养的角色的数据。同时,我还要求他们退还我寄过去的两页文件,并让他们在上面加盖公章和注明公司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宣告双方合作关系的终结。

  2.将我ID中的第一个角色永久封锁,我可以使用第二个角色。

  结果,该公司的022号客服人员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1不可行,角色记录是他们公司的档案及保密资料,不可能寄给我;2也不可行,他们目前的程序和技术做不到。

  然后我跟他们说他们的做法明显是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他们的理由是我们注册游戏会员时的会员宣告,内部的规定是经过国家法律允许的。

  在他们的网页里,我找到这个规定:

  “使用者并没有本游戏服务的所有权,所以当你勾选同意本使用者条约上有关使用权限的内容时,仅具有本游戏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所以,我在这里想咨询的是,我付费玩网络公司的游戏,我对我所创造的角色究竟有没有所有权?如果我有所有权的话,终止双方的合作,我所创造的角色能否能以数据形式还给我。

  我以前从事过互联网业,网络公司给企业做一个网站,网站所在的服务器是归网络公司所有的,由网络公司进行维护;而企业的网站及后来添加的数据归企业所有,企业如果终止与网络公司的合作,他们可以拿回网页设计的数据资料。

  所以,我想问,如果我是在仙境传说的游戏平台上玩游戏的话,游戏平台是他们公司提供的,归他们公司所有。但角色是我创造的,而且是我付费创造的,它包含了我的投入(时间,金钱),我的创意((角色的发色,衣着),终止合作的话,能否取回我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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