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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魔剑——中古骑士的训练
风随意 2003-11-05 10:12    【我要投稿
贵族的身份是与生俱来的,但骑士身份是经过训练而得来的。如果说贵族是封建社会中的一个阶级,那么骑士则是属于贵族阶级里的一个「社团」。所有骑士都是贵族,而非所有贵族都是骑士。

一个贵族家庭里的男孩,在他大约七岁时,由他父亲寄托在领主或另一个贵族家庭,开始骑士教育。负责教育他的是堡垒女主人。这孩子的身份是「侍童」所受的训练是如何变成一位「绅士」。礼节,仪表,谈吐,态度等社会规矩都是他应学的项目。在宴会中或平时餐饮时,他甚至还做侍者的工作。

大概十四岁时,他进一步为「侍从」(squire),跟堡垒的男主人学习如何做一个军人。骑马,运用各种武器,战争技艺等是训练的要项。领主打仗或比武时,就是他实习的好机会。

但他也尽他侍从的各种任务:领主用饭,他在一旁侍候;领主打猎,他必追随左右;领主行军,他保管清理各种武器和座骑;领主不幸受伤,他必须赴前援救,但不必参加实际战斗。总之,从领主平时的指点和战时的实际观察,这位侍从学习骑士之道--做一个好骑士。

经过十多年的训练,大约二十岁或二十一岁时,他从「侍从」,举行一种礼节称“Dubbing”,正式成为骑士。最初的礼节很简单,称“Accolade”(骑士授与典礼),就是由一位贵宾--普通是训练他的领主--以剑面轻按受礼者的后颈。后来由于教会的影响及社会经济的繁荣,礼节渐驱宗教化,场面也更铺张。

在「授与礼」的前一晚,准骑士先沐浴,这不仅是指身体的清洁--沐浴在当时是件不太寻常的事,也象徵心灵的清洁;以后是在教堂里守夜祈祷。第二天,先参加弥撒,由神父祝圣配剑,准骑士宣誓忠于教会,保护弱者;然后穿上新甲胄,配上宝剑与马刺,上马急奔,以长枪投向系在柱上的盾牌,称“Quintain”,骑士授予礼乃全部告成。以上是一般的骑士晋升礼。在特殊情形下,因为侍从的出色表现,也有在战场上立刻被领主或国王晋封骑士的。但这是例外,不是常规。

行礼后,庆宴随之。这当然需要很多的钱。虽然附庸有义务以经继协助领主的儿子受封为骑士,这还是不够,有的甚至出卖土地以维持应有的排常有的家庭贫困,不能大宴宾客,他们的子地有一生为侍从而不能成为骑士的。总之,宁可不为骑士,而绝不可寒酸。

封建领主与附庸的权利义务

附庸的权利:
1、受领主保护之权领主有义务保护附庸的生命,声誉,家庭及财产等更不可计谋对附庸有损害之行为,否则附庸可提出抗议或中止附庸关系(当然,附庸要有战争的实力及准备)。
2、陪审权附庸有违封建法律之嫌,有权要求由“同僚”组成的法庭审判,领主单
独不能处理。

附庸的义务:
1、军事服务附庸需亲自服役,除非过幼(15岁前)或过老(60岁后)这种情况必须委托人代役。除个人服役外,须供给契约规定数目的骑士。服务的时限有“防卫战”跟“侵略战”两种。前者直到敌人被逐,后者则有时限。如十二世纪的法兰西为40天。超过时限,一切费用领主自行负担。而且,在许多地方还有地域限制。此外,有守卫领主堡垒之义务,一年约三十到四十天。
2、宫廷义务附庸有参加领主所召集的各种会议的义务。领主在实施某件有关整个采邑的事件时,必须先徵求附庸的意见;而附庸又必须提供意见。在封建制度里这是一个极重要的观念,因为就整个采邑而言,领主与附庸是“夥伴”,大家都有义务分担其责任。如领主及其子女的婚嫁,领主参加十字军等。此外,还有处理领主跟附庸或附庸间的纠纷,日后国王的朝廷,甚至于国会都是由宫廷义务演变而来的。即使领主不需附庸的意见,有时为了排场,附庸仍须应召参加典礼。附庸的多少可炫耀领主的威风。
3、经济援助封建社会下,贵族并不纳税--只有平民才有纳税义务,但他们对领主必须供给某些经济上的援助。这些经济义务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在规定外,如无附庸同意,领主不能任意增添,这点对日后“宪政”的发展是极重要的。英国“大宪章”的产生即由于约翰王之增加赋税,未得贵族与教士的同意。经济援助大多是以军器,盔甲,马匹,粮食为主;到了十二世纪,则以金钱代替。

经济援助有下列数种:

协助费:
原则上,附庸对领主并无经济上的负担;可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领主的开销太大,附庸必须输将相助,譬如,
a、领主的长女出嫁;
b、领主的长子赐封骑士;
c、领主被俘,急须赎款;
d、领主参加十字军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领主可以要求其它经济援助,但附庸可以拒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日后宪政的危机。

土地转移税:
在下面三种情形下,附庸应付这项土地税:
a、领主死亡,其采邑由其儿子继承,则所有附庸应给领主付税;
b、附庸死亡,其子继承,新附庸应给新领主付税;
c、附庸出卖土地,新地主应付税。

土地转让税的根据是:领主跟附庸的关系是个人的;由于土地的转让,旧关系中止,新关系重建;因此新附庸对旧领主,或旧附庸对新领主,必须重行“臣服礼”,重新宣誓效忠,重新献礼。至于领主所能要求的数目,并没有一定的规定,大约是封土一年的收入。

招待:
领主有权视察其附庸,并接受附庸的款待。无疑的,这对附庸是一次很大的负担。可是习惯逐渐限止领主视察的次数,居留日子的数目,扈从人数等。甚至连菜单和饲料都有明确的规定。后来许多封建义务以金钱来替代,招待义务就是最早的一项。

领主的权利及义务:
除了上述的权利义务外,领主尚有下列权利:
1、监护权在附庸未成年期间,领主为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其教育,处理其财产。除生活必须外,土地所得均归领主。附庸成年后,领主归还其采邑管理权,不得要求“采邑转让费”。
2、婚姻权采邑继承人如为一女子,领主有权控制其婚姻,使不致嫁给领主的仇人。
3、没收采邑权如附庸严重违反封建契约,领主有权没收其采邑,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习惯上,这种情形并不多,因为陪审附庸不会同意这项极端的惩罚,以免自己也陷入相同的困境。
4、采邑收归权如附庸死亡而无继承人,其采邑归返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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