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原始自有简单原始的好处,一张白纸好写最新最美的图画,满洲人对“外来文化”是虚心学习的,丝毫不受汉族“法先王”的教条约束。只是对满洲人来说,汉族儒家政治文明就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最先进文化的代表”,满洲人用儒家模式去代表明帝国汉族的最广大人民利益,建立了兴盛一时的大清帝国。清帝国的领土面积是明帝国的三倍,后期人口也是明帝国的若干倍数,但内部法权结构,则差不多完全按照明帝国的模式构建。
出关以前,清帝国就确定“参汉酌金”的立法方针。汉族大臣宁完我上书皇太极,“大明会典虽是好书,我国今日全照他行不得,……看会典上事体,某一宗我国行得,某一宗我国行不得,某一宗可增,某一宗可减,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务使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之制。”皇太极准奏,“参汉酌金”成为金国的基本立法思想。
其实仔细看宁完我这段话,表面上给足了满洲人的面子,实际上绕来绕去,还是要“渐就中国之制”。满洲人自身的“制”多为野蛮落后的习俗,无足可取。只是作为征服者,满洲贵族难免有蔑视汉族的典章制度、习惯老办法的“因循之习”。不过和蒙古人不同,满洲人出关前并没有征服四海的辉煌,因此包括皇帝在内的对汉族文明的倾心的开明派还是占上风的。号称“满洲圣人”的巴克达什海大量翻译汉族书籍,从《明会典》、《孟子》翻译到《三国演义》,简直有些饥不择食的味道。皇太极崇德元年(1634年)发布的《崇德会典》五十二条,基本是《明会典》的微缩版。
承袭汉制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大清律》的制定与颁布。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置律馆修律,次年五月,大清朝根本大法《大清律集解附例》就告完成,立法速度之快,居历代之最。之所以如此迅速,按照民间相声艺人的挖苦说法是“《大清律》就是将《大明律》封面上的‘明’字挖掉,换上‘清’字,里边的纸页都没有动过。”这虽是戏谑之辞,但是《大清律》对《大明律》的效仿甚至抄袭是显而易见的。《大清律》仍然是名例加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仅比明律少一条,又仿照明代后期的《问刑条例》附例四百三十条,也与明律大致相当。律文的注解也都抄袭明律,甚至连“准依《大诰》减等”之类的话都原封不动的抄上。清代从来没有颁布过“大诰”,这件事成了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笑话。清人谈迁评论说,“《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此语不诬。
当然清人三百年王朝,也不可能总是背着“抄手”的恶名。康熙九年(1679年)康熙帝就下令修律,刑部次年编成《刑部现行则例》以供一时之需,正式修律则拖了五十多年,直到雍正三年(1725年)才颁布新律。新律仍然称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律文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比顺治版减少二十六条,另附例八百二十四条,文字注解也做了些修饰润色,至少“抄都抄的不对”的现象不再存在。乾隆五年(1740年),又进一步修订正律,律名去掉“集解”二字,因为清代从来没有诸家律注汇集解释的事情,律文仍然是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只是附例增加到一千零四十二条。此后修律也不再进行,直至晚清大修律为止。
象清代这样如此依赖前代法典的做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也并不多见。清初君臣并非因循守旧之辈,但修了一百余年只作出如此少许的修改,一方面证明了朱元璋修了三十年的《大明律》确实精辟严谨,另一方面也证明清代社会结构完全实现了朱元璋复古的设想。同样一个软件,在386机器上跑得象乌龟,在奔腾机上就能够流畅自如。问题不是软件本身,而是软件必须得到硬件的支持。当然,靠异族统治实现复古的畸形社会决不是没有代价的,法典虽然如旧,但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却不是纸面上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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