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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打游戏赚钱时猝死 受帮人赔偿3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1日 11:30  中国法院网  已有_COUNT_条评论

    赵某在帮助朋友李某打游戏赚钱的过程中猝死,为此,赵某的父母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金22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照公平原则,判决李某赔偿赵某父母经济损失3万元。

    赵某的父母诉称,儿子赵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春,李某购置了多台电脑,雇佣他人使用其电脑玩网络游戏,通过挣取游戏币,购买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再将武器装备卖掉换取现金。期间,李某为雇佣打游戏的人提供食宿,并依照约定在盈利后支付报酬。

    2010年11月24日,因雇佣的人手不够,李某叫上赵某来自己家帮忙打游戏。11月26日早上,李某家人发现赵某晕倒在卫生间,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赵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密云县公安局调查,认定赵某系病理性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赵某父母认为,赵某是在为李某工作期间死亡的,李某应当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赵某父母的赔偿请求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协商无果后,赵某的父母将李某诉至密云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1585.46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与赵某并未构成雇佣关系。自己的确雇佣他人帮忙打游戏赚钱,但赵某并不在雇佣人之列,原因是赵某并不擅长打游戏。赵某之所以在自己家玩游戏,完全是因为两人是好朋友。且在发现赵某晕倒之后,自己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据此,李某不同意赵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父母认为赵某与李某之前构成雇佣关系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但张某确是在帮助李某玩游戏赚游戏币,尽管还没有取得收益,但仍应认定赵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赵某的死亡与赵某帮助李某玩网络游戏有因果关系,但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帮工活动与赵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上,密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父母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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