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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险岛外挂团伙牟利150万落网 地下链令人担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3日 09:38  新浪游戏  已有_COUNT_条评论

  【新浪游戏专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5月13日,据中国文化报近日报道,5名80后,凭借自己高超的网络和编程技术,非法制作并销售网络游戏《冒险岛》外挂,短短几个月便获利150余万元。日前,已被批捕。

  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负责制作外挂的张某、黄某两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七十万元。

《冒险岛》无敌外挂《冒险岛》无敌外挂谷歌搜索信息高达149000条

  超级外挂“无敌”功能吸引大批玩家

  家住湖北的张某是一名“骨灰级”网络游戏玩家。出于对网游的热爱,他从2005年读大学时就开始学习、研究各类大型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2006年,他在网上认识了家住广西的玩家黄某,由于两人都对外挂程序方面颇有研究兴趣,很快便商量一起通过网络研发外挂程序。

  一开始,两人制作的外挂程序只是为了在网上发布,做研究讨论。2007年,两人对盛大公司出品的网游《冒险岛》产生了兴趣,开始研发针对这款游戏的外挂。这一游戏面对广大用户,玩家在同一平台上玩游戏,根据各自水平来获取游戏虚拟装备,这些虚拟装备可以在网上进行销售、转让。

  在张某和黄某的多次尝试下,这个具备“无敌”功能的外挂终于被研发出来。由于这一外挂需要大量调用游戏客户端的数据,加上盛大公司每月都会对游戏进行一次更新,两人于是决定采取制作“周卡”、“月卡”收费的方式销售这一外挂。

  2010年2月,张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广东人梁某,并委托其作为外挂的销售代理。张某以“周卡”5元一张、“月卡”15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梁某,每出售一张再返利1元给梁某。随后,梁某在网上以“周卡”5.5元一张、“月卡”16元一张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 在销售外挂的过程中,梁某还发展了两个下线代理阮某和刘某。由于开发出的外挂功能强大,很受网游玩家的欢迎,销售情况完全超乎预料。主要销售代理人梁某自2010年6月30日到9月16日对外销售外挂后,通过支付宝收款的金额为1565822元。

淘宝上泛滥的《冒险岛》外挂销售淘宝上泛滥的《冒险岛》外挂销售

  外挂产业化 地下犯罪链形成

  由于“私服”“外挂”客户群巨大、利润丰厚,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地下产业链,犯罪嫌疑人跨地域、跨时间作案,成立公司进行规模化操作,甚至租用境外服务器。

  除了外挂外,目前网络上各类“私服”网游专业服务并不鲜见,从代理租赁境外服务器、出租游戏服务端、维护游戏服务端到设置游戏积点兑换平台等一应俱全,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不少网游侵权犯罪嫌疑人并非“单兵作战”,而是成立公司,下设市场部、开发部、行政部等部门组建“集团军作战”,甚至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扩大“势力版图”,做出外挂后,根本就来不及生产足够多的虚拟货币投放到市场,我就发出加盟邀请,雇人来做。这些打金者生产完虚拟货币后,返回给总部,再由总部统一转售给淘宝网等网站,通过网站出售给网民获利。”

  在警方侦破的“外挂”案中,既存在非法运营“外挂”软件,又有“外挂”软件孵化虚拟货币行为,还有加盟生产虚拟货币的工作室,多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叉,头绪复杂。警方预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游侵权犯罪将呈现出更多新苗头、新动向。

  业内人士认为,就“外挂”而言,尽管“外挂”程序破解了网游公司的技术措施,但由于其并不直接复制服务器端程序,难以适用《著作权法》,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存在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外挂”程序一般以“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论处,违法成本较低,也难以形成法律威慑力。他建议,应加快我国网游立法步伐,健全“外挂”问题的法律规范机制。在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制体系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对虚拟世界的法律规范。(子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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