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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法条与目前现状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5日 10:45  新浪游戏  已有_COUNT_条评论

  【新浪游戏专稿 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南京分站/joker.D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业界反映比较强烈,这几天成为了各大论坛,网站的关注焦点。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这部行政法规的重点法条,平且将法条与日常网络游戏中的俗语串联起来。(本文一下所列法条如无说明皆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网络游戏货币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可见这次法规中所列出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收费道具中的代币,如某些游戏中的“元宝”等用人名币单独购买的游戏币。而非是广大玩家心中传统意义的G(金)。可见在这次的立法中对传统意义的G依旧没有进行规定,G依然是作为游戏中数据的一部分而存在,为什么这么区分?这么区分的意义何在?简单的说,法规中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法律上具有价值的物,而G在法律上则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因此广大的玩家如果虚拟货币被盗了可以像公安机关报案,而G被盗的话,就只能辛辛苦苦回到解放前了。

  并且根据这个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单位也和平时的定义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以销售点卡的计时网络游戏和5173等提供网络游戏G币买卖的业务则不可归为本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

  参考法条《文市发〔2009〕20号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关于游戏的审批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CWOW的审批问题一直是国服玩家心中的痛,在这次出台的规定中游戏审批已明确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而且外国的游戏是一定需要经过审批的所以以后的所有外国网络游戏都要面临审批的关卡。而国产网游只要经过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既可以发行,什么部门可以前置审批网游目前暂不明确,但是本次法规中指出了县级以上的政府文化部门可以监管。难道这是一种暗示?不知道以后网络游戏开发企业会否和当年生产企业落户于有优惠政策的地区一样纷纷迁往前置审批容易通过的地区。

  而且本次法规对网络游戏的实质性变动做出了明确规定,看看这些规定之细,按照这个规定的标准,以后网络游戏打补丁,或者改游戏中的动作模型都是需要重新审批的,当然一方面可以说文化部现在严格把关,另一方面,游戏开发团队可能为了会少发补丁,或者将几个补丁压缩为一个补丁发放已减少行政风险。

  三、游戏分级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今年年初似乎有一个非官方机构对游戏进行过分级,而本次文化部通过法律确定了即将建立游戏分级制度。那么接下来由什么人来对游戏进行分级?分级之后我们能否玩到我们想玩的游戏?是不是成年人版本的游戏就不会再出现“盒子世界”了呢?好吧,这个只能是敬请期待。

  四、PVP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这一条是最近关注的热点,难道以后真的不能玩PVP了?好吧,请广大玩家再仔细的把这句话大声朗读两遍,“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什么是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例如在CWOW的PVE服务器中手动打开PVP标识,可以视作一种同意,这个可以定义成在游戏中获得的同意;又例如每个人在第一次玩网络游戏的时候都签署了服务条款,依旧以CWOW为例在进入服务器的时候选择PVP,PVE的时候服务器下面对应的说明已经明确的告诉了玩家选择后的意义,这个可以定义成在获取游戏服务时的同意。可见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属于规定不明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发布的规律估计在一段时间之后对应的司法解释会阐明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所有的一切都只能是猜测而已。

  五、游戏中的博彩行为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博彩在法律上有个专属名词称之为射幸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保险合同,买彩票都属于射幸行为。游戏中这种行为更为常见,广义上说打完BOSS摸尸体掉装备,10级武器升11级武器有一定的几率都属于广义的射幸行为,狭义上说某些免费网游中人名币买的“元宝”在去开箱子获得宝石,或者比如一部扭蛋机前面抽扭蛋之类的都属于狭义的射幸行为。本次法规明确禁止狭义的射幸行为和与货币及虚拟货币相关的广义射幸行为。就是说,以后大家玩免费网游的时候不可以在去开箱子,不可以在去摸扭蛋机,不可以在通过元宝给装备升级砸属性。但是用游戏中的G去做这些事是可以的。所以黑手光环将继续笼罩着艾泽拉斯大陆。

  六、实名制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其实这次出台的实名制只是过去的防沉迷的升级版,现在不但玩游戏需要实名制,购买游戏虚拟货币进行网络交易也需要实名制了,实名制真的对玩家的影响应该是被广大玩家高估了,根据有关个人信息条例的规定,网游运营企业对获得的玩家账户必须进行保护,在游戏里面的人仍然很难通过游戏将现实中的人和游戏中的玩家相一一对应起来。只要参考实行防沉迷的这段时间以来的事实,玩家们就会明白这种实名制,和我们所惧怕的“实名”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七、玩家权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本次法律中最值得关注的其实应该是本条法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玩家的合法权利,并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方式。而文化部将会在协议中加入格式化条款来进一步确保玩家的合法权利。

  综上,总体看来这次立法宗旨的确是在保护玩家的利益,同时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可以预见的是在这次的立法指引下,网络游戏很有可能回归到点卡计时的时代。因为本次法规主要规范了网络游戏中具有法律意义上物的价值的部分。如虚拟货币等,那么免费网游售卖道具只能明码标价了。在这种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游戏还能残存多少乐趣?这将会造成纯粹的钱多欺负钱少,人多赢人少的局面。也许经过这次“RMB战士”这个词将推出历史的舞台。而各大网络游戏企业也必然经历新的一轮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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