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乐
天极网12月30日消息(记者 王乐)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王世颖、房燕良诉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寰宇之星侵犯署名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在指定媒体向王世颖道歉并在尚未发行的《仙三外传》中修正王世颖的署名。
王世颖、房燕良诉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寰宇之星侵犯署名权案为国内首例游戏署名权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11月2日受理,12月7日首次开庭,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王世颖关于停止署名权侵害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限期在指定媒体刊登向王世颖致歉的声明,并在未发行的《仙三外传》中为王世颖正确署名,署名方式为“第一顺位的主策划和剧情策划”,王世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房燕亮的诉讼请求则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王世颖、房燕良因对职务作品《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仙三外传)的署名发生异议,并与前东家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并最对薄公堂,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
1、游戏软件说明书和光盘中有关开发人员的介绍,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2、劳动合同中有关“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署名或以其他名称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是否应被理解为员工放弃署名权。
3、王世颖、房燕良是否完成了“主企划、剧情企划”和“程序指导”在《仙三外传》中的主要工作。
对于以上焦点,法院认为:
首先软星在《仙三外传》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相关制作人员署名的行为,“系出于尊重和保护相关制作人员署名权的目的,应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感谢方式”,因而“此种署名应准确客观地体现每个制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成果”。
其次,公司和员工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关于“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署名或以其他名称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的约定,可以理解为放弃署名和不得许可他人署名,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做出了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软星公司)的解释,认定该条款不是要求员工放弃署名权的约定。
基于以上二点判断为前提,法院认为王世颖所举事实足以证明其在《仙三外传》开发过程中完成了 “主企划、剧情企划”主要工作的,因此认定软星侵犯了王世颖的署名权;本案另一原告房燕良因为未能向法院充分举证,不能证明其担任“程序指导”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判决书送达以后,王世颖和房燕良均表示结果可以接受,而软星公司则表示他们坚持自己的观点,但对于是否上诉他们并没有明确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