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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红月》玩家诉北极冰公司
http://games.sina.com.cn 2004-11-10 14:43 新浪游戏
今日拍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
【原告】李某,男,网游《红月》玩家 【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诉求:因所持游戏账号内虚拟物品被盗,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为进行游戏所购买的游戏卡,对其虚拟装备和账号进行回档,或者折现赔偿;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并承担此次官司所产生的费用。
双方争辩焦点
法庭判决意见
 1、游戏帐号注册的姓名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能否确认原告是帐
 号的所有者
 原告提交游戏卡实物及销售凭证和销售证明,证据可以采信,
 原告作为所涉帐号所有者的身份亦应确认。
 2、原、被告双方是否签有娱乐服务合同,红月法规能否确认为
 双方签定的合同
 认可原告提交的相关流程截图
 3、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对原告的游戏装备承担的法定、约定
    责任应当是什么
 根据焦点3进一步认定:《红月》法规不能成为原、被告之间的
 合同,亦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
 4、虚拟装备丢失,能否归责于被告  对原告提交的“《红月》黑名单”确实反映出红月服务器有外挂
 的证据予以确认
 5、被告删除虚拟装备有无合法依据  被告提交的服务器数据记录,显示了被删除装备的异常情况,予
 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红月物品丢失查询页面截图本身是客观的,
 但原告据此得出的结论依据不足,不能认定。
 6、爆吉卡的发行是否有合法依据  原告提供的爆吉卡销售宣传与被告提供的内容一致,予以确认。
 7、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及原告损失的证据证明情况。  原告提交的汇款单本身是真实的,但不能反映出此款用于向其他
 玩家购买装备。原告提交的游戏产品介绍页面截图及上网费用收
 据,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法庭判决依据: 法庭判决结果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一、被告恢复原告在游戏中的虚拟物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为购买游戏卡所支付的费用
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官司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重点提示
    玩家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都需要证明虚拟帐号与玩家身份相对应的问题,本案例中,玩家提出游戏注册填写的姓名并没有要求是与公民身份证件一致的真实姓名,因此注册姓名不足以完全认定帐号的归属。法庭结合原告提交的与游戏注册的电话号码一致的话费收费发票以及被告提供的宠物卡充值记录,原告作为争议帐号的所有者的身份得以认定。
    因此,玩家在注册游戏帐号时,应至少保证一组信息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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