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成都少年刘刚(化名)在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期间,为了上网玩耍,不知悔改又擅自打开自家一位租房客的房门,盗走了1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案发后,虽然刘刚主动找到派出所自首,但他仍将面临撤消缓刑、数罪并罚的处罚。
2003年底,刘刚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今年6月,处于缓刑期间的刘刚因忘带自家的房门钥匙,于是去找正在邻居家打麻将的母亲拿钥匙。在他路过
租下自家出租房的一家人的门前时,刚好看见女住户陈某准备外出卖菜。等陈某关门走后,刘刚遂起歹心,擅自用母亲给他的钥匙打开陈某房门,盗走了屋内的1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随后,刘刚连家也顾不得回去,马上将手机变卖后赶到网吧上网玩游戏。当晚,刘刚上完网回家后,才得知陈某已经向警方报警。意识到事态严重的刘刚主动向母亲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并立即赶到附近派出所自首,希望争取到宽大处理,但一切都来不及了。
办案警方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目前,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已以盗窃罪对刘刚正式提起公诉。刘刚将面临撤消3年缓刑,数罪并罚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刘刚案”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
这为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首先从犯罪特点看,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虽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初犯大,但其终究是因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因此将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这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其次,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把他们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第三,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未必就一定要适用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原则。
因此,该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立法精神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刑法应考虑增设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四川新闻网记者 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