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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保护法律问题会议寿步报告
http://games.sina.com.cn 2004-10-09 10:08 新浪游戏

  虚拟物财产权保护纲要

  寿 步

  一、虚拟物概述

  (一)虚拟物的范围

  1、虚拟金币(货币);

  2、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

  3、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

  4、虚拟人(ID账号)。

  (二)虚拟物的形式

  1.存储形式:虚拟物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2.感知形式:虚拟物体现为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

  3.效用形式:虚拟物体现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

  (三)虚拟物的分类

  1.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的虚拟物。

  2.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没有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的虚拟物。

  (四)一般虚拟物的特征

  (1)客观性。虚拟物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依附性。特定的虚拟物因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并随该游戏运营过程的起始、发展、终止而出现、变化、消亡。

  (3)虚拟性。网络游戏产生了与现实世界不同的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虚拟物按照游戏规则而产生、变化、消亡。

  (4)时限性。虚拟物仅在游戏运营的一定阶段存在。

  二、虚拟物法律保护的理由

  (一)对虚拟物进行法律保护的理由

  1、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以虚拟物形式体现的服务关系需要由法律规制。

  2、在玩家与玩家进行虚拟物交易时产生的交易关系需要由法律规制。

  (二)虚拟物法律保护延及的范围

  现实的法律不能对涉及虚拟物的任何纠纷都进行裁判。换言之,法律不能对虚拟物给以概括性的保护,而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裁判。确定裁判范围的标准是:考察该虚拟物是否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

  三、可受保护虚拟物的特征

  (1)现实性。现实性表明该虚拟物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

  (2)价值稳定性。只有价值相对稳定的财产,法律才有可能进行调整。由于虚拟世界相对稳定地存在,所以可受保护的虚拟物的价值能够保持相对稳定。

  (3)合法性。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物方可纳入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之列。

  四、可受保护的虚拟物的财产权性质

  1.虚拟物不宜采用物权保护

  2.虚拟物的著作权属性

  从以美术作品形式为人们所感知的角度看,虚拟物涉及著作权。

  (1)虚拟物著作权归属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开发商享有著作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玩家享有著作权。

  (2)虚拟物著作权归属的三种模式

  ①由服务商享有。

  ②由玩家享有。

  ③由服务商和玩家共同享有。

  3.虚拟物的债权属性

  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现为债权的虚拟凭证。

  五、虚拟物法律保护制度设计

  1.法律干预的方式

  (1)适用现行法律规定

  虚拟物保护的实体问题,不必专门立法,也不必出台司法解释,只要法院在民法框架内,具体适用著作权和债权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虚拟物保护的程序问题在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此不必专门立法,不必出台司法解释,只要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别是其中第七条 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即可。

  (2)适度制定部门规章

  (3)刑法慎入游戏领域

  2.虚拟物法律保护延及的范围

  虚拟物保护延及的范围以该虚拟物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为限。例如:

  (1)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中涉及虚拟物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

  (2)玩家与玩家之间关于虚拟物的转让的约定;

  (3)玩家与玩家之间因盗窃虚拟物或以虚拟物为诱饵进行诈骗行为而构成的侵权关系。

  3.虚拟物的著作权归属模式

  方案一:由服务商享有。

  方案二:由玩家享有。

  方案三:由服务商和玩家共同享有。

  4.服务商的角色、责任和义务

  (1)服务商作为缔造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①在与玩家发生纠纷涉及举证时,按照公平原则和必要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司法机关认可的必要的举证义务;

  ②因服务商的行为对玩家持有的虚拟物造成损害(如误删帐号、物品代码等)时,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③在合法合理、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在玩家虚拟物非正常丢失情况下,承担回档或恢复虚拟物的义务,避免玩家的损失;

  ④在游戏运营期间,应当具备在现有的正常技术水平条件下所能达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能力,维持虚拟物价值的相对稳定。

  (2)服务商作为保管者和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有的正常技术水平条件下,充分保障作为债权凭证的虚拟物的安全,积极配合玩家实现虚拟物所体现的债权。

  (3)服务商在游戏终止运营时关于虚拟物的责任和义务

  游戏终止运营时服务商不必承担将虚拟物返还玩家的责任和义务。

  5.虚拟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建议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采用下列原则:

  (1)对涉及虚拟物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取证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

  (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

  (3)因虚拟物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物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6.虚拟物的价值评估

  可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虚拟物的价值评估。

  六、虚拟物保护相关的政策建议

  (1)玩家对自己合法持有的虚拟物,应尽必要的谨慎与注意义务,应有必要的防范意识。

  (2)服务商应积极完善虚拟世界的规则和措施,保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积极面对问题,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勇于承担责任。

  (3)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建立《游戏规格说明书》和《游戏用户使用手册》备案制度。前者是该款游戏的技术标准。后者是该款游戏的服务标准。

  (4)行业组织加强行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虚拟物在内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服务商自身的维权

  (5)建立虚拟物价值评估的社会机构,为解决虚拟物纠纷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6)政府部门可考虑在上海进行试点,建立和规范虚拟物交易市场,以此引导产业,清理环境。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保护圆桌会议主题发言人寿步简介

  寿步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信息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出版个人专著3部、合著3部、主编著作8部,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去年当选为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主持中国网络律师网站(www.shoub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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