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福军
如果说私服、外挂等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并给予坚决打击的话,那么网络游戏中关于复制装备的问题却并没有法律给予具体规治。虽然国内对于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装备的属性、价值认定、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争论,但无疑虚拟装备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所最为关心的东西,一定的虚拟装备代表着一定的游戏等级、一定的游戏资格和
游戏威望。
登陆各大游戏论坛,你都会发现这样的广告:圣战全套+裁决+天魔=60元!传送戒指80元!护身戒指60元!玩过游戏和熟悉游戏的人都会明白,按照现今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可能得到这些虚拟装备,那么这些装备是从那里来的呢?原来他们是复制装备。
复制装备的出现大大的扰乱了网络游戏中的公平环境,使得网络游戏沦为了有钱人的游戏,如果没有相关的措施制止这种行为,则最终会导致任何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失败。对于游戏运营商而言,对外都是反对游戏复制品装备的,并会在相关的网络游戏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现玩家使用或者复制装备,则给予封号、删除复制物品的处罚。从某种角度而言,这样的规定是运营商赋予了自己维护网络游戏公平环境的监管权力,但这也导致了运营商自己制造大量的所谓“合法复制”装备,以高价格出卖给游戏玩家,同样也可能威胁网络游戏的公平环境。
可以说,当玩家通过注册,点击等行为和游戏运营商签定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后,就以为着同意和赋予了运营商对非复制装备和非法复制装备行为的处罚,当然这个法依据的是他们之间的合同之法。但运营商在删除或者封玩家的号的时候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保证不误删、误封。
但我们往往忽略却是非常重要的是:游戏复制品是如何产生的?运营商在复制品产生中是否存在过错?其实大量的复制品的存在只是高明的玩家钻了运营商网络游戏环境系统中的漏洞的空子的结果。
例如许多玩家发现在游戏中某个特殊地点输入一串字符,就可以得到虚拟货币若干。反复输入,则反复获取,也就是玩家俗称的“刷钱”。不少玩家用此法获得了游戏里面的“几十亿”虚拟货币,几乎使虚拟货币通货膨胀到极度贬值的状况。
玩家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一方,当然有权利要求和享有运营商提供的公平、安全、稳定的游戏环境和游戏系统。但是我们也知道任何网络系统都不可能是完全的安全、稳定、无任何漏洞,就连微软的操作系统都存在漏洞。
因此在遇到玩家和运营商之间因复制品的问题发生纠纷时,我们应该具体的分析运营商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该系统漏洞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水平可以发现和克服的范围之内,从而推导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运营商对于系统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对于复制品的出现存在过错,并且对其持一种纵容态度,则笔者认为其并虽然有权利删除复制品装备,但是它同时对所有的玩家包括购买和使用复制品装备的玩家的违约;如果运营商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并积极的采取相关技术弥补系统漏洞减少复制品的出现,则笔者认为其并未对玩家构成违约,而且它完全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删除玩家的复制品装备或者查封使用复制品装备的玩家的帐号。
当然除了从技术上要求运营商不断完善系统,以减少漏洞,从而减少复制品产生途径外;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则来约束生产、制造游戏复制品装备的人,因为这种生产制造行为有可能侵犯了网络游戏开发商的著作权、游戏运营商的商业秘密和运营收益,如果是玩家所为,则还可能违反相应的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