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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德成发言
http://games.sina.com.cn 2004-09-14 14:57 新浪游戏

  我所针对的案例就是前不久由海淀法院受理的就是远航诉联众的诉“挖坑”游戏的案件。这个案情是这样的,远航公司所开发的游戏叫“挖坑”去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当然就得到授权了。诉讼的就是抄袭了游戏的规则,牌桌的布局,他认为联众的行为抄袭了他的著作权。另外他主张联众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他用了一个词叫“显然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联众删除构成侵权的挖坑游戏的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等等。我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想就两个问题和大家展开讨论,第
一个就是在网络游戏作为侵权切入点的同时,同时主张被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思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最为合理和最有效的情况,最容易被法院支持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抄袭性的模仿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诉讼思路的确立,我想在座的所有和法律界有过交流的人士都不陌生,一方面我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作出判决,认定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诉讼思路。我在这个文章里面引诉了一段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论文集86页这段,这个我们同时感觉到,我们现在讨论的联众和远航的案件,和使用他人的工程照片进行不当得宣传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做了引人误导的宣传,就是被告的行为,所涉及到的工程的照片就是我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但是在联众和远航的案件里面,却没有这种事实。所以我想让大家考虑这样一个事情,如果说我仅仅就是把别人的照片拿过来使用,并没有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也没有让消费者有任何混淆,这种行为构不构成反不正当行为。那么这个就是在讨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问题。原告所主张的一个显示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觉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上看,这种表述是可以的。而且司法实践当中也有很多的司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二条,我想讨论的问题就是原告所主张的双方的竞争实力非常不对称的情况下,首先给联众戴了一个帽子,就是你联众这么大,你利用你的技术来抄袭我们的网络游戏构成了不正当行政,那么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应该从两个方面具体讨论,第一个就是说如果说联众这样的公司不是拥有这样非常强大实力的公司,如果说是和远航公司是一个相同的公司实施了抄袭你游戏的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说不构成,那就给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这样的一个感觉就是出名了,那你出名了就要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到底出在哪?我们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不当的利用自己的强大实力。这里有两个具体的行为,第一个就是被告有没有实施上述的优势,这样对于认定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就是利用这种优势构成不正当行为和抄袭的结果。这个问题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讨论的问题就是这个抄袭的行为有没有利用我自己的强大优势来抄袭。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说我根本就没有必要利用我自己公司的强大实力,就是一个普通的公司实施这样的抄袭行为也可以实现,那么他所主张的利用自己强大的优势实施不正当纠正的行为就不成立。那么我们分析到这我们有可以看到,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和著作权侵权的切入点两者有机的结核病不是完全的可以适用所有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这个是我第一个问题所分析和阐述的结论点。

  第二大问题就是网络游戏的模仿和创意行为的模仿和认定。我曾经注意到在这个游戏里原告大量的篇幅去主张自己对于挖坑这个游戏在开发推出之前对这个游戏规则怎么样的改变,对多少用户的推广等等一系列行为。但是我们注意,如果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来看我们主张什么,就要紧紧的结合被告的行为和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来考虑。那么从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提到把挖坑两个字在某一类别上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以这个注册申请以及自己对于这个游戏先期的推广工作和游戏规则的修改和改进工作做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于本案来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于说这个案件通过这样诉讼状的起草向社会公布那是其他的目的。我对这个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无非想让大家知道首先我们要看的是我去准备向法院主张的认为被告侵犯我权利的这些东西在著作权法里能不能找到这些作品形式,如果说没有,我的意见是不主张这个诉求。在著作权法里面没有列举的问题可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我坚信现在的网络游戏还没有丰富到这种地步,就是他还不足以延伸到新的游戏出来。很多人都是在想办法哪些东西是自己费了千辛万苦开发出来的,然后再主张他的权力。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你主张的很多东西都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关于被告模仿和抄袭行为的具体认定。他里面曾经提到了像规则,那么大家都知道,对于著作权法里面讲到的规则肯定是不受保护的。那么我们就想想此类的案件以及这类案件当中的语言表述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我们先期的筛选和整理的过程,但是对于游戏规则语言的描述当然是不对的。那么我想强调的一点就是关于牌桌的布局的抄袭认定问题一定要特别考虑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决定着这个游戏牌桌的布局,很多的事情不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最后一点要讲的就是关于挖坑这样的著作权名称的问题。我想强调的就是对于游戏来讲他的名称更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体现在这几个字,而是体现在名称的区别性,因为游戏名称的区别性是在这个里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们知道著作权法里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复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为什么通过著作权法来解决软件保护问题并不是完全近乎人意的,因为著作权法只能注重复制问题。但是软件的问题并不是这样,软件很多的带有公众的使用。所以在认定作品的名称是否侵权的时候,不能仅仅看字,但是从理论上我同意如果是有独创性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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