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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内发生血案 业主是否应负责?
http://games.sina.com.cn 2004-09-09 13:15 南京报业网

  未成年人在网吧与人发生纠纷被刺身亡,网吧是否应承担责任?昨天,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福认为,网吧对韩成之死难辞其咎。

  刘万福律师介绍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同时,网吧还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刘万福说,根据上述规定,下关这家网吧允许此案两名
当事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存在违法性。

  刘律师告诉记者,除了违反上述规定,网吧的经营者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案两名当事人发生冲突后,网吧管理人员没能及时对他们进行有效制止。并且,当事一方竟能从网吧里顺利拿到菜刀,将另一方砍死,可见网吧在保障上网者人身安全上还存在疏漏。

  同时,刘律师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据此,刘律师认为,下关网吧血案的发生,与网吧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关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这家网吧理应承担在过错范围以内的赔偿责任。

  这位律师还就此案提醒广大网吧经营者,网吧目前已成了网民矛盾的高发地,网民间打骂,持械伤人事件频频发生,甚至不时还发生命案。如果网吧不依法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切实保障上网者的人身安全,将难逃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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