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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而强发言
http://games.sina.com.cn 2004-09-07 15:08 新浪游戏

  我今天想谈的是一种解决方案,想研究和探讨一下网络证据保全的解决方案。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电子商务还有网络游戏以及网络上发生的多种民事行为的法律上的有效性质。我关注这个题目也将近5年了,今天会议上发布的论文只是这个方案的前半部,也就是说虚拟财产要不要保护,虚拟财产保护难在什么地方。我最后提出一个方案就是第三人保护的问题。至于说虚拟财产保护难大家已经很有体会的,我先讲一个故事,去年搜狐和新浪打起来之后,有一家律师觉得取证会非常困难,如果说自己的短信被别人抄袭发表在另外一家的网
站上,这个时候请公证处做公证,公证处给你的证明绝对不能证明谁的权力在先,谁也不能谁抄袭谁的,几次下来之后,逼得这个著作权人写好了短信之后先去公证再上传。这样才能证明侵权人是谁,这样做法太累了,如果我们进入信息时代的人还用这种落后的方式做真是逼着我们回到古代。所以我们应该探索一种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举证、保存证据的方式。这样我就想到了第三人保存的问题。我的论文只是提到了现在司法部在实验的一个项目,就是网络公证。但是它毕竟受传统工作模式的影响,它要有上下班,要有双休日。而网民在网上的行为是不受这些限制的,他在网上竞投标,或者是电子邮件的往来,或者是游戏,完全可以发生在双休日里或者是半夜,如果在这个时候我需要帮我证明我的成果、权利、资格怎么办?我还要等公证处上班,可以等我结果出来到公证处上班这个时间内谁来保证我的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日后的网上证明必须是突破传统的公证模式,建立一种真正的网上证明的模式。要24小时不停的随时接受网民的委托来保管网民的证据材料。说一句通俗的话,就是需要这么一个第三人做一种办公桌的抽屉,你随时可以把你的文本、电报放进来,但是放进来之后就归服务商管了,你可以看不能删,有任何删改行为就会有一些服务措施跟进,来保证办公桌抽屉里面保管的文件的真实性。那么我们现在有了电子签名法,这个法里面第5条可以看到,他点出了我们电子证据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第二发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第三是信息。这几个要素是最重要的,而这几个要素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实现给予完整的保管。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不但是电子邮件可以被视为文件,以相同内容保管的其他网上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被法律视为原件,这里就可能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保管问题。就是既然电子邮件符合了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原件,那么其他的文件也就可以被视为原件,也就是符合了个法律条款的规定。

  我和我的合作伙伴也发明了另外一种模式,就是借鉴抓屏的技术。举个例子,比如说网络游戏的玩家,我今天晚上10点上网,我想请网络运营商帮我证明一下我现在多少级了,那么系统就可以接受这个客户的委托,就可以自动跟踪监督客户上网之后所有的行为,然后做成视频文件,存在服务器里面,这份文件就脱离了服务商和玩家控制的范围,成为一个独立的文件。如果双方有争议,这个就可能成为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法律上的证据。我觉得解决网络世界发生的各种行为纠纷,除了要求法律环境的完善之外,在技术上应该是能够探索出很多新的解决方案的,包括电子签名,就是技术方案解决的一个很重大的发明,所以我觉得凡是以后探索这类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思路应该广一些,跨行业考虑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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