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更强的不安全性、难以识别性等特点,所以在网络游戏注册行为上,即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注册者也应在注册时恪守诚信,提供其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
为了追回被盗的虚拟物品,网民苏先生多次找到有关部门,两次到北京,他认为,作为提供娱乐服务的网络经营公司,应该对娱乐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确保用户游戏平
台上的虚拟物品不被盗窃。
苏先生说,2001年9月,他在某网络游戏上注册新用户(玩家:创造服务器;名称:天堂ㄝ另一天;账号:shaoshuai8),拥有该用户密码,此后并连续性地通过购买对方发行的点卡,登录游戏服务器,接受娱乐服务。2003年12月12日,苏先生发现账号“天堂ㄝ另一天”被盗,随即报警。郑州市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03年12月19日发函要求运营公司协查。运营公司在致郑州市警方的协查函中确认其账号“天堂ㄝ另一天”在江苏被盗。
2004年2月6日,郑州警方发函给运营公司,要求其恢复该账号的游戏物品。苏先生说,他两次来运营公司就此事进行协商,但运营商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苏先生认为,自己与运营公司之间建立了有偿的接受娱乐服务与提供娱乐服务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现在他的虚拟物品被盗,对方应承担恢复责任。为了追回被盗物品,他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并两次到北京,发生了3499元的差旅费,这些费用是东方互通公司不注意保障其虚拟物品的安全和在损害发生后有能力采取补救措施而不采取造成的,因此此费用也应由对方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某是否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天堂ㄝ另一天”的拥有者。网络行为有别于传统的民事行为,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更强的不安全性、难以识别性等特点,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行为的特点都要求,在网络游戏注册行为上,即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注册者亦应在注册时提供其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明确其系注册内容的实际拥有者或使用者,并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进而增强公民对网络行为的信任感。现根据账号“天堂ㄝ另一天”的注册信息:账号为“shaoshuai8”,注册日期为2001年9月15日,真实姓名为“大”,钥匙单字为“shaoshuai8”,法院未找到与苏先生本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因此不能作出苏先生就是“天堂ㄝ另一天”账号的真实拥有者,根据《民法》有关原则,驳回苏先生的起诉。
作者:转自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