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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面对现实考量
http://games.sina.com.cn 2004-08-26 16:15 人民法院报

  玩家的“虚拟财产”亟待有效保护。当玩家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法律应成为最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可问题是,我国就“虚拟财产”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李宏晨是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的职员,虽然年纪不大,可他钟情于“红月”游戏已有两年之久,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游戏玩家。2003年2月17日下午5点,李宏晨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输入自己的ID账号和密码,登陆“红月”游戏,准备在网络世界里大战一番,可此时意外发生了。他发现,自己辛苦赢得的所有武器装备不翼而飞,包括“头盔、战甲、腰带、裤子”在内的生化装备,还有毒药、生命水等都没了。虽然也听说过游戏装备被盗的事,但猛然发生在自己身上,李宏晨还是怔住了。

  李宏晨立即联系“红月”游戏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查询到,自己的装备全部转移到了一个叫shui liu0011的ID上。他要求北极冰公司给出盗号者的资料,但遭拒绝。公司有关人员告诉他,玩家的一切资料都属于个人隐私,不能公开,让他找公安机关解决。李宏晨找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和网络监察部门报案,但他们以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为由拒绝立案。

  装备被盗的事还没有结果,6月20日,让李宏晨意想不到的另一件事发生了。“红月”游戏的运营商北极冰公司删除了他另一个ID“冰雪凝霜”内的所有装备,并在网上发布公告称,拥有大量复制品的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所以将他们拥有的所有物品全部删除,以示惩罚。李宏晨感到,自己的权利再次遭到了侵犯,就将北极冰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丢失的装备,公开赔礼道歉。

  “虚拟财产”是不是私有财产

  朝阳法院立案后,意识到这不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而是一件发生在虚拟网络空间的民事纠纷案件。这一类型案件,朝阳法院是第一次碰到,在北京法院系统也没有立案审理的记录,全国其他省市也鲜有同类型案例发生。

  由于案情特殊,朝阳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三次开庭进行调查,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数次质证。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防护职责、“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3年12月18日,这起京城首例“虚拟财产”案宣判。合议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没有证明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无懈可击,服务器有外挂证实了服务器被侵犯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到此,京城首例“虚拟财产”案有了阶段性结果。

  然而仅仅过了几天,此案的被告方北极冰公司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游戏运营商的安全防护职责认定有误,不应由其承担虚拟装备丢失的责任。“虚拟财产”案进入二审程序。

  由于诉争标的的特殊性,从法院正式受理该案起,媒体、业界和学界就对此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大家围绕“虚拟财产”的性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尤其是对“虚拟财产”有没有价值,是不是私有财产“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北极冰公司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说穿了不过是一组数据信息,其本身不具有价值。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品是否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认同,他们认为,这种虚拟的财产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积累的武器和装备,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游戏软件运行的时候,可能起到某种作用,但如果独立出来讲什么价值,没有任何意义。游戏运营商为玩家搭建了游戏平台,为玩家进入游戏提供了游戏点数,而虚拟装备是游戏点数的物化形式,因此,运营商拥有游戏中物品的所有权。

  但是大多数网民的观点恰恰相反,就如原告李宏晨所说,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的,凝聚着玩家的智慧和劳动,通过劳动获得的有价值的物品当然是财产,而且有些虚拟装备就是直接用现金购得的。

  那“虚拟财产”是不是私有财产呢?可以先看一看他的来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游戏中获得。许多玩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费用上网,靠在游戏中不停“修炼”提高自己的等级,获得武器装备;二是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这种方式较为普遍。为尽快提高自己的级别和装备水平,许多玩家采取从其他玩家手中直接购买的方式获得自己心仪已久的武器装备。通过走这条终南捷径,一些级别较低的玩家一夜之间就可在武林中所向披靡。可见,“虚拟财产”一靠脑力劳动获得,二靠现金购买。也正是基于这两点原因,游戏玩家们坚持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于私有财产。

  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宗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现实中的物,不管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人们在创造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和智慧。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王教授认为,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

  对外经贸大学的梅夏英副教授则提出,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他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虚拟财产”,梅教授表示,玩家从游戏中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根本不是什么虚拟财产。

  中山大学的黄巧燕老师认为对“虚拟财产”应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玩家在游戏中通过“练级”获得的财产,如获得的100万金庸币,这些不过是游戏里的一些数据而已,与现实中的100万人民币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也不是什么财产。一种情况是,“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发生了交易。“虚拟财产”通过交换有了衡量标准,具有了现实性,应该认为是财产。

  朝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肯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含量。判决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如果说“虚拟财产”是财产,那它的价值如何衡量呢?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学说,他的价值应由交换价值来体现。游戏玩家通过交易获得虚拟武器装备,当这种交易达到一定规模就会形成市场。既然虚拟装备的交易市场已实际存在,那么,“虚拟财产”的价格就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随行就市,由市场来决定。但到目前为止,这一市场还不成熟,运行并不规范,因此还无法准确算出一种装备在某一时期的价格。朝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不宜将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为装备的价值,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看来,虚拟装备市场的规范和完善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虚拟装备的价格形成还需运营商和玩家的不懈努力。

  “虚拟财产”急需立法保护

  在网络游戏中,“网财”被盗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李宏晨只是受害者之一。

  23岁的谭某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花费几千小时“练级”,从最初的1级练到了44级。去年11月14日,谭某在家登陆网络游戏“热血传奇”时发现,自己在网络中所有的“最高级的装备”都被人取走,这些装备在当时可以卖到2000至3000元。为了找到失去的“装备”,17日,谭某到当地的瓦房店公安分局报案,但民警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不予立案。18日,谭某来到大连市公安局报案,也没有立案。21日上午,谭某坐了24小时火车从大连赶到上海,找到游戏运营商盛大公司,但未得到配合。谭某又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得到答复是:应该先在当地报案,由当地公安局发函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才能发函至网络游戏公司查询有关事宜。无奈,谭某的“装备”被盗之事只能不了了之。

  无独有偶,武汉一派出所前不久也接到3名男子报警,称其钱物在网吧被盗,警方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报案人所说的“钱物”居然来自网络游戏。原来,这3名男子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

  去年11月26日,贵州省平坝县市民周先生发现自己投入了5万多元的网络虚拟人物的“武功尽废”。他第一个反应是,虚拟人的装备被盗。随后,他赶往平坝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信息科民警随即陪同周先生赶往安顺市公安局报案,安顺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随即对这起“失踪案”备案调查。但是,安顺市公安局的周警官表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且开发游戏的公司也不在本地,此案查处起来有相当难度。他说,随着网络游戏的深入发展,此类问题会越来越多,该类问题如何定性、侦破,是摆在网络警察面前的崭新课题。

  透视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玩家的“虚拟财产”亟待有效保护。当玩家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法律应成为最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可问题是,我国就“虚拟财产”的立法并不理想,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认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网络的认识趋于理性,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后,从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如果“虚拟财产”失窃引发的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涉及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就必须承担起维护之责。

  2003年12月25日,19名成都律师联名写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内容、网络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规范。他们认为,我国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从世界范围看,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网财”的性质与存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做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当然,立法是一个严谨的过程,要按照程序一步一步来,不能也不应一蹴而就。就我国内地而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还有诸多问题要解决:一方面国内法律对于“网财”的属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法律能够确立“网财”的合法性,但就“网财”纠纷在诉讼中的取证又是个难题。“网财”说白了就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盗,需要对服务器进行繁杂的查询。一般诉讼过程中的取证方式,如公证、鉴定很难应用于此类案件;另一方面,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因为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而且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与人民币如何进行兑换,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如果法律制定的规则过于复杂,难以监管或执行成本过大也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的网络安全吗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暂时还不能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情况下,网络技术能保“虚拟财产”无虞吗?面对日益泛滥的网络盗窃案件,越来越猖獗的“网络盗贼”,我们禁不住发出这样的疑问:我国的网络安全吗?

  2003年12月初,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发布了《瑞星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受到安全威胁的游戏玩家中,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被盗号的占33%,被黑客攻击的占6%。这些遭遇安全威胁的玩家中,有77%认为在网吧遭受攻击的可能性比较大。在网络游戏被盗的案例里,超过73%的玩家正在使用或者将要使用外挂,13%的玩家正在使用盗号工具。因此很多盗号者就是利用了玩家的这种心理,欺骗用户下载恶意程序,来窃取用户的账号资料。报告显示,游戏玩家既是受害者,也是“网财”盗窃案件的参与者。一些玩家通过使用外挂,截取和改变流向服务器的信息,以不正当手段扩大自己的装备实力。殊不知,在下载信息的过程中,玩家已将账号和密码拱手让给别人,自己还浑然不觉。

  据瑞星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内的网络游戏的安全状况堪忧,广大游戏玩家的信息安全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游戏装备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更让人痛心的是,一些玩家在游戏中投机取巧,不知不觉中成了“网络盗贼”的同谋。这位负责人说,运营商为玩家提供了游戏软件,也为玩家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社会空间。每一个人,无论男女老幼,只要有兴趣和智慧,都可以在这个虚拟社会中扮演自己。同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社会也有规则,公平竞争,用实力说话,在这个社会中同样适用。破坏规则的行为就是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

  游戏运营商在网络安全中的责任更大。在京城首例“虚拟财产”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定,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应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对法院的认定,被告北极冰公司感到很冤枉。该公司副总经理邱治国说,使用外挂是玩家的个人行为,与运营商无关。游戏有外挂不能说明运营商的服务器不安全,更不能说明运营商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职责。在中国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没有一家软件运营公司敢说自己的网络百分之百安全,这在技术上也是做不到的。他说,即使世界知名的微软公司也不敢说,自己设计的软件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无懈可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刘志江认为,中国的互联网络并不安全。这首先与中国的安全防护技术普遍不好有很大关系。此外,某些网络运营商的安全意识较差,安全管理水平较低,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是我国现有网络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很多人认为网上支付不安全,不愿意进行网上交易,这大大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他认为,当务之急应增强我国自主研发的力量,不断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他提醒广大网民要提高安全意识,尽量不在网吧登陆自己的账户,还要经常修改密码。坚决不使用外挂,做一个有“网络道德”的游戏玩家。 (文: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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