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苏某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讨要被盗的虚拟装备,却因无法证明自己是游戏账号的真正拥有者,被法院认为没有资格起诉。近日,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审结了原告苏某与被告北京东方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苏某称:自己2001年9月在东方互通公司经营管理的千年网络游戏上注册新用户,拥有该用户密码,并此后连续性地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点卡登录千年游戏服务器接受娱乐服务。2003年12月12日他发现账号被盗,随即报警。苏某请求法院判令东方互通公司恢复虚拟物品并赔偿差旅费349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前提性焦点是苏某是否为千年游戏账号的拥有者。苏某以自己拥有该账号的密码来证明其是该账号的拥有者,但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密码持有人并非唯一,所以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作者:程婕 李思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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