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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与黑客程序制作者 谁的罪更重
http://games.sina.com.cn 2004-07-15 18:22 HiNet

  前一阵子,在台湾网络黑客族被称为‘台湾人的骄傲’的peep程序创作者,遭警方逮捕。原因是,他为了申请学校就读而撰写了一个‘论文程序’,不幸的是,这个‘功能强大’的程序,并未受到任何学校及厂商的赏识。后来,他将程序放上网络公开讨论,后被大陆地区的网络黑客看上,并拿来作为木马程序,造成极大的影响。当他被捕后,还表示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法,反而说,该抓起来的应该是害人的黑客,而不是写程序的他!这个辩解,虽然比较牵强,却也凸显出电脑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值得检讨’!刑法增订专章处罚电脑犯

  在2003年6月,台湾曾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订‘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规定‘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无故以电脑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经被害人提出告诉,必须负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责。以上犯罪,均属告诉乃论,也就是说,必须有被害人出面提出控告才处罚。不过,第三百六十二条则规定:‘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电脑程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使损害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文是非告诉乃论(公诉罪)。黑客刑罚较轻引起大众争议

  简单的说,就是拿程序去害人的黑客A刑罚比较轻,而且没人告就不必负责;而写黑客程序的软件工程师,刑罚反而比较高,就算没人告也要负责!这个法律适用的结果,相信和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并不相符。更值得推敲的是,法律还处罚教唆犯及帮助犯,那么,大学教授若要求学生撰写病毒或木马程序作为学期报告或论文,一旦程序被用来犯罪,可能会成立教唆犯;提供虚拟服务器服务的网站,若有人在其上设站讨论如何撰写病毒,也可能成为帮助犯;另外,由于法律文字规定必须主动侵入或干扰他人的电磁记录才构成犯罪,则若使用所谓的社会工程模式(socialengineer,指不入侵他人电脑,只是将程序放在一个公开的论坛,由他人自行下载,自行执行程序,自行中毒)的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恐怕也有争议。这么一来,修正“刑法”规范电脑犯罪,究竟能发挥多少阻吓力?能处罚到真正该罚的人吗?处罚轻重不分突显法律不公

  的确,非法撰写病毒或木马程序及侵入他人的电脑的行为,应该被处罚,但是,我们应该让有罪的人依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能轻重不分,否则就是‘法律不公’。今天,台湾的“刑法”虽然有处罚电脑犯罪的条文,但却轻重不分,使得应该被重罚的人有可能不罚,应该轻罚的反而逃不了,这时我们该怎么回应?难道简单说一句‘谁叫你要违法’就算了吗?还是应该要求再修改“刑法”呢?最后,不禁还要问:当社会不能适当的运用这些人才,使得这些人才反而走上歧路时,社会难道没有责任吗?(作者吕启元,台湾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讲师。)

  作者:转自 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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