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4年3月14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表述被明确写入了宪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的网上虚拟物品是否可视为财产?如果作为私有财产,那又如何得到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入宪,谁喜,谁忧?
欲玩游戏,先签“卖身契”
短短几年内,中国的网络游戏业从一无所有发展到今天数十亿的收入,这不可不说是一个奇迹,可叹的是,数以千万计,本应是上帝的游戏玩家却因无处说理、无法可依而成了“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这个庞然大物面前的弱势群体。游戏玩家所拥有的虚拟物品财产的现状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网络游戏数据回档是常有的事情,在游戏中辛辛苦苦积攒的物品瞬间蒸发,一般情况下玩家只能自认倒霉,最多不过放弃不玩;如果“有幸”遇到全服务器集体回挡,运营商也许会对玩家做出“合理的赔偿”,例如回挡一天,就补偿你一天的点卡损失……这些,就是网游运营商们所宣扬的“一切以玩家为本”!而一旦玩家欲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运营商就会祭起“服务公约、用户协议”一类的法宝,这个法宝有何奥妙,让我们以目前国内玩家数量最多的《热血传奇》为例来看看。
用户的权力
要想玩《热血传奇》这个游戏,必须先“自愿”与运营商盛大公司签订一系列“公平、合理”的协议,然后才能进入游戏。
细细读来,在数万字的条款中, 玩家在游戏中所拥有的权力不过是寥寥数字:“……用户在按照本协议正常使用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对属于其用户账号的数据信息享有有限使用权”,而“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产生并储存于盛大网络数据库的任何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数据信息、角色数据信息、等级物品数据信息等,但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数据信息除外)的所有权均属于盛大网络”(服务条款第二条)
原来,玩家在游戏中付出无数金钱和心血而获得的一切就仅仅是镜花水月般的使用权!
那作为游戏运营商又拥有哪些权力呢?
运营商的权力
还是以盛大的《热血传奇》为例来说明,为了让玩家得到“最好”的服务,盛大公司可以履行如下权力:
1.用户一定时间内没有上线游戏,盛大网络有权取消玩家的剩余游戏时间或删除该用户账号在游戏数据库中的任何记录而不必给予任何补偿(服务条款第8条)。
签约后果:如果玩家在盛大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线游戏,盛大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删除玩家的剩余游戏时间和游戏账号,玩家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点评:很“体贴用户”的条款,不管玩家是否已付费购买服务,在玩家离开游戏一段时间后,就开始有步骤地免费帮忙“打扫卫生”,让玩家走得后顾无忧。照此推来,全国的银行是不是都应该加上一条:用户只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动用账号内的钱款,那银行即可清除用户资料,将其财产自由处理?
2. 用户对盛大网络游戏管理人员所进行的询问应据实澄清,否则盛大网络有权随时终止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用户因此所致生的不便或困扰,不得向盛大网络请求任何损害或补偿。(服务条款第7条)
盛大网络有权停止或更改各项服务内容或终止任一用户账户……无论任何情形,盛大网络就停止或更改或终止用户账户所可能产生的不便或损害,对用户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服务条款第8条)
盛大网络取消或停止用户的资格或加以限制,用户不得要求补偿或赔偿。盛大网络保留将来新增、修改或删除线上游戏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且不另行个别通知,用户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服务条款第15条)
签约后果:盛大可随时对游戏内容进行修改;停止或更改各项相关服务,对任何玩家账号加以限制或删除……这一切均无需先通知玩家,而玩家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盛大均不予赔偿。
点评:知道什么叫“上帝”吗?明白什么叫“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吗?玩家在游戏中仅拥有的“数据使用权”,就如同在寒风中摇曳的烛火,随时可能熄灭!稍微修改一下数据,让玩家在游戏中的无敌英雄一夜间就沦落为街边的小混混,这算小意思;运营商一高兴,以“莫须有”罪名就可以把玩家的所有心血结晶全部剔除!当然了,作为“上帝”的玩家,绝不能为这点小事而挂齿,所以要求补偿什么的念头就省省吧。
3.用户应了解并同意,盛大网络可能因公司本身、其他协力厂商或相关电信业者网络系统软硬件设备的故障、失灵、或人为操作的疏失而全部或一部分中断、暂时无法使用、迟延或因他人侵入盛大网络系统篡改或伪造变造资料等,造成线上游戏的停止或中断者,用户不得要求盛大网络提供任何的补偿或赔偿。(服务条款第8条)
签约后果: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玩家资料流失或变更(包括机器故障、黑客入侵篡改数据、公司内部人员修改数据等等),玩家都不能向盛大要求赔偿。
点评:见过NB的,没见过这么NB的!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同样对土地也只拥有使用权,但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政府如果要收回土地,也要给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一定赔偿,而运营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会给予玩家赔偿,实在是牛气十足啊!
4.盛大网络就线上游戏《热血传奇》,不负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责任,亦不保证《热血传奇》的稳定、安全、无误及不中断。用户应自行承担使用执行线上游戏所有的风险及因此可能致生的损害,包括而不限于其因执行线上游戏《热血传奇》或自行由传奇官方网站下载游戏或资料图片而导致用户或其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损害,或发生任何资料的流失等。(服务条款第10条)
盛大网络对于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热血传奇》或无法使用线上游戏所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衍生的损害或所失利益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若依法无法完全排除损害赔偿责任时,盛大网络的赔偿责任亦以用户就使用线上游戏所支付盛大网络的价款为限。(服务条款第11条)
用户若违反服务条款或相关法令,导致盛大网络、或其关系企业、受雇人、受托人、代理人或/及其他相关履行辅助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或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民刑事行政程序所支出的律师费用),用户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服务条款第14条)
签约后果:玩家因《热血传奇》而遭受的任何损失都不能向盛大要求赔偿,但如果玩家的任何行为损害了盛大及相关单位的利益,必须予以赔偿!
点评:好一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先在第11条中明确告诉玩家,无论发生什么事,一律后果自负,运营商概不负责!实在躲不掉了,从牙缝里剔点牙花给玩家就算对得起你了,其他的赔偿就不用痴心妄想了!这哪里是游戏服务条款,分明是在上擂台前签生死状!玩家一旦进入游戏,生死自负,由此产生的一切皆与运营商无关,自求多福吧!
而到了14条,运营商摇身又变成了说一不二的君王,玩家则沦落为臣民。玩家在游戏中的一切都属于运营商,运营商怎么说玩家就得怎么做,玩家的死活与运营商无关,但如果玩家动了运营商的一草一木,就是倾家荡产也得赔!
5.用户应确实遵守本服务条款及有关法律命令的规定。盛大网络对于用户是否违反服务条款有最终决定权。若盛大网络认定用户违反服务条款或任何法令者,用户同意盛大网络可以随时终止用户的账号及密码使用权。(服务条款第13条)
签约后果:玩家在游戏中一切行为是否违反服务条款由盛大最终裁决,如果盛大认定玩家有违反行为,可随时封玩家账号。
点评:黑哨算什么,比运营商差远了!运营商才是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玩家的生死就看运营商高不高兴了,套用一句老话来形容: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运动员遭遇黑哨还可以向国家体委上诉,这一套到这儿可行不通,运营商就是最高裁决机构,想上诉?门儿都没有!
6.盛大网络保留随时修改本服务条款的权利,修改本服务条款时,盛大网络将于传奇官方网站首页公告修改的事实,而不另对用户进行个别通知。若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可停止使用盛大网络的线上游戏。若用户继续使用盛大网络的线上游戏,即视为用户业已接受盛大网络所修订的内容。(服务条款第17条)
修改和解释权:盛大网络有权对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文内容做出解释或更正,本协议和用户服务条款及其他管理规定的最新版本会在游戏官方网站上加以公布,用户对此表示接受并将切实遵守。(许可协议第13条)
签约后果:盛大可随时对服务条款进行修改而无需通知玩家,只要用户还在继续游戏,即表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点评:这才是最狠的杀手锏!协议、服务条款这些东西都是可以随时修改的,玩家也许能抓住在条款中的漏洞扳倒运营商一次,但绝不会有第二次机会了!凡是对运营商有利的条款,全部加进去;凡是不利的,一个也不留,统统斩草除根!而且更改后还不不用通知玩家,更不怕玩家不接受,只要玩家继续玩游戏就表示接受新协议了。
综观各个游戏的用户协议,类似的条款比比皆是,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哪里是合理、公平的用户协议?分明是一纸卖身契!谁是上帝,谁是蝼蛄,不言而喻!这样的用户协议一旦签订,不要说保护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连顺利进行游戏也难以保证!那么,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这样归于游戏运营厂商了吗?
虚拟财产所有权,谁说了算?
去年年末才一审完结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对广大游戏玩家应该都不陌生,尽管在这场官司中,玩家李宏晨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网络游戏进入中国已经数年了,李宏晨真的是“全国首例”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而诉诸法律的玩家吗?全国游戏玩家中,至少有1/3玩家曾经有虚拟物品被骗或无故丢失,谁来挽回他们的损失?这次的案子已告一段落,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制的国家,这样的判决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并无实质影响,虚拟世界与现实法律的对决似乎刚刚开始……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被写入宪法,那么,何为“私有财产”?根据辞海的解释,“合法”是指合乎法律规定;“私有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按民事权利义务,分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比照定义可以看出,虽然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但虚拟财产符合无形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是玩家在合法情况下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点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手段获得,由此可以推断出,虚拟财产带有明显的私人财产特征,根据新《宪法》,虚拟物品、财产均应收到法律保护。
针对玩家在游戏内物品丢失或游戏回档而造成的损失,国内网游运营厂商的说法常常是:
1.玩家在进入游戏前,已经对游戏内所有物品归运营商所有,运营商有权对其进行随时修改的条款表示同意(游戏注册页面或客户端安装时的说明),所以运营商有权随时对游戏进行修改;
2.游戏中的各种物品本质上不过是一段计算机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物质,根本无法制定具体价格,不具有现实财产的价值。
好!让我们一一来看!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运营商卖点卡,玩家出钱买点卡,双方已构成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适用,而如前文所述的用户协议,就连瞎子也能看出在这个协议中,玩家根本无权益可言!这样的协议真的有效吗!?
如果说虚拟财产不过是是一段计算机字符,无法确定价值,那么,人们在信用卡账号内的财产也不过是银行服务器中一个电子数据,如果按照运营商的说法,这个电子数据岂不是也毫无意义?如果因为银行原因,造成信用卡上的电子数据消失,也只需赔偿用户办理信用卡所花的手续费?岂不荒谬!!
从上述种种可以看出,一旦虚拟财产以法律形式被列入私有财产,国内网游运营厂商的现有利益最有可能因此而受损,因为这就意味着玩家在游戏中的种种损失不能再单纯归结为玩家个人原因,运营商必须为自身的服务缺陷买单!
国外玩家的幸福生活
同样是游戏玩家,国外玩家的游戏生涯就显得幸福了许多。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法律虽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但也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如果有运营公司员工偷盗用户的虚拟角色或装备,将会被起诉。
在中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也在不久前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做“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会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中国台湾地区“消保会”还发布了“拨接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该范本明文规定了“业者断讯时的赔偿额度、法定代理人的权责、客户资料保密等原则,并首度规范业者及使用者双方都禁止发送垃圾邮件。”鉴于拨接服务与ADSL、宽频、网络游戏等服务具有类似的性质,未来网络服务商将承担更加明确的责任。
2004年1月,SQL警戒病毒肆虐,造成智冠、中华网龙以及大宇等游戏网站的服务器发生短暂断线,最后这几家游戏运营商都对受损的玩家补偿了游戏时间;3月,《金庸群侠传》发生上万名玩家的游戏币和宝物失踪事件,服务商不仅恢复了玩家全部数据,而且给予受损玩家2倍的游戏时间和部分游戏币的补偿。
立法保护虚拟财,路漫漫其修远兮
当然,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目前而言,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四点:虚拟财产无法定性,依据缺乏权威性,立法程序过程漫长,监管主体不明确、数据安全难保障。
关于“虚拟财产”的争论焦点
在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问题,一直以来就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本质上是一段计算机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玩家只是在游戏环境中从视觉上看起来是个物品,根本无法制定具体价格,因此不具有现实财产的价值,而一旦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其后果是,假如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运营公司必须继续保管或者返还玩家的这些财产,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而也有游戏运营商认为,虚拟物品不是玩家享有的财产,而是一种使用权,对于厂商而言则是一种服务义务,受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电子合同约束。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只是一种享受服务的行为,玩家请求返还虚拟物品的实质也是要求运营商提供继续服务的要求,因此并不存在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法律界的另一种意见是,虚拟财产是通过玩家的个人劳动获得,这个过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还需要上网和购买游戏时间的费用;同时,玩家不少虚拟物品都是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从虚拟交易市场获得,这种买卖是直接以人民币作为手段的,本身就是一种商品交易过程。虽然商品是虚拟的,但它却和现实货币等价,所以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保护。
依据缺乏权威性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有法律,根据法律;没有法律,根据惯例;没有惯例,根据法理。现今,协调或处理与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的依据是:玩家和网络游戏公司之间的协议、民法理论、适合网络游戏本身的规律的法理。由于处理纠纷的根据是一些法律理论,实际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谈出不同的法律理论,因此解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依据缺乏权威性。
立法过程漫长
漫长的立法过程也是阻碍“虚拟财产”立法的一大难题。 立法是有一整套流程的,而且具有迟缓性和滞后性,不可能一个问题出现了马上就有相关法律法规出现。
据了解,制定法律程序一般为准备立法、调研、起草、形成草案、最终通过并实施等几个阶段。准备立法阶段将指定由哪个机构来立法,而起草过程一般先要组织相关专家实际调查,形成建议稿以后,还要再组织行业专家、学者及企业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成熟方案后报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专家讨论修改,成熟后提交国务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建议稿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但最终通过还需要经过至少三次审议。而这其中又牵扯到是单独立法还是修改宪章等等一系列问题,想来少说也需要两三年时间……
虚拟财产保护如果立法,最终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独立法,对于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的立法规定;二是修改现行的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增加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文。
数据安全难保障
对于游戏玩家因数据丢失导致的“虚拟财产”纠纷,如何界定责任人也存在问题。
腾讯公司人士指出,目前,网络游戏虚拟装备出现被盗或者是被诈骗,可以向当地公安局的网络安全科提出报案或者投诉,受理后,当地公安部门将会发出传真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协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等,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虽然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问题,但是,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技术,无法跟踪每个用户的每个动作,并且无法断定是将装备卖给另外一个玩家,还是偷盗虚拟装备的人转移物品,给取证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另外,关于“虚拟财产”保护还存在监管不明的问题,目前,国内管理网络游戏的涉及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工商局以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如何确定这些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同样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任何事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游戏法规也不例外,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已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笔者相信,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步健全,虚拟物品一定会拥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可以使得千千万万网络游戏玩家能真正安心舒心地进行游戏。
文/无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