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3.2亿元。然而在大多数玩家眼中,13.2亿元分摊到他们头上的只是手机充值卡似的“游戏点卡”,而点卡开启的虚拟世界创造的市场,也许远超过了这一数字。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已受到各界关注,立法工作业已启动,但由于认识的问题,要正式出台,尚待时日。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网上生活越来越丰富,在网上聊天已经不算什么,还可以
在网上结婚、生子、过日子。同样现在从网上还可以挣到虚拟的钱财,而这些钱财还能拿到现实生活中交换成钞票。当然,因为有了钱财,网上也出现了小偷、强盗。但是与现实生活不同的是,网络上的法律并不健全,丢了钱财的人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全部现金交易只要是经常玩网络游戏的人都会有一笔或多或少的虚拟财产。现在一般的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练级”会得到金币或是宝物,这些装备可以帮助你顺利地继续“练级”并得到更多的装备。而这些虚拟世界里的“个人财产”不但可以在网络中与别人交换自己想要的东西,甚至可以拿到现实生活中卖个好价钱。
据中国网络游戏交易网有关负责人介绍,“大概有一半左右的玩家参与‘装备交易’,这里面又有一半左右的人有过现金交易的经历。游戏一般装备报价都在200元以上,账号报价都在千元以上,甚至出现过报价5万元的账号。”
对于从未玩过网络游戏的人而言,可能根本无法理解《传奇》中的一本“狗书”竟卖300元,一把“屠龙刀”要卖几千元的天价。由于网络游戏装备有价有市,于是催生了“职业游戏人”一族,他们大多坐在家里“练级”,冲的是虚拟世界背后的巨大利益。玩家宋先生说:“有人专门把虚拟角色的级别练高,然后出卖角色账号和装备,以此获利。”
《竞马》中,有些玩家同时养了好几匹马,当然有在以往赛事中成绩非常好的马,在一个自由交易的区域,这些马因为赔率低所以身价不菲。当然,可以用来交易的还很多,那些纯种马的小马驹一生下来就很值钱,还有比赛成绩优异的骑手等等都可以买卖交易。所以,一些跑马高手、高级别的职业玩家一个月仅靠网下的交易,就能坐收几万元,所以愈来愈多的人愿意辞职在家“练级为生”。玩家金先生告诉笔者,有些人还雇一群高段玩家组成团队,一天到晚不停“练级”,碰上玩得顺手的时候,一个月能净赚十几万元。不仅如此,网上还出现了专门的“宝物经销商”,基本上是收购装备后再贩卖的“二道贩子”。他们成批买进“虚拟财产”,然后倒手,以获得差价。
前不久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3.2亿元。然而在大多数玩家眼中,13.2亿元分摊到他们头上的只是手机充值卡似的“游戏点卡”,而点卡开启的虚拟世界,创造的市场也许远超过了这一数字。失窃案件网上接二连三
有了财产,尤其是这种虚拟财产可以交换成现金,于是便顺理成章地出现了小偷、强盗。而且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不断增多。
北京的殷女士称,其于2003年年初购买网星公司的“网星欢乐卡450点”点卡,登录网星公司的网络游戏“魔力宝贝”后成为其会员。后开立了两个游戏账号,并设置密码,申请了密码保护。殷女士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掌握各种游戏技巧,使自己的两个账号里的魔力币数额达到近3500万元(网上钱款均为虚拟)。2004年2月18日,发现账号中的所有魔力币全部被盗,也未发现病毒,于是殷女士拨打网星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并到其办公地点与其交涉,结果均被告知无法解决。2月24日,殷女士将自己的电脑系统全部进行了格式化处理,将密码更改。后来发现账号里的魔力币又丢失4195万元,网星公司再次拒绝殷女士查找线索的请求。于是殷女士到海淀法院起诉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服务合同,恢复其账户内的魔力币数据。2003年12月,成都一位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赵先生发现自己花费了上万元人民币才获得的游戏装备突然之间彻底消失,在虚拟空间中的财富和装备不翼而飞。而为了积累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他在现实中以每月1500元的薪酬,请人夜以继日地练了3个月,还用数千元购买了不少极品装备。事后,赵先生曾经打电话到经营该游戏的上海盛大公司询问,但结果让他很不满意。该公司称,这是你们玩家自己的问题,不是我们公司的错误。于是赵先生提出诉讼,但有律师劝他,法院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很难判决,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赵先生只能选择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的玩家将宝物出卖,对方答应汇款,但是当对方得到宝物后却不汇款。还有的出卖宝物,双方说好将购买宝物的钱打到信用卡中,但是拥有宝物者在接到打款后声称没有收到,就是不出让宝物。
现在的网络就如同一个社会,但是在这个社会中缺少法律法规,各种欺诈,甚至偷窃、抢劫行为都有发生,但却不能受到相应的制裁。“虚拟财产”等待法律保护在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问题,一直以来就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从事网络法律问题研究的一位律师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本质上是计算机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玩家只是在游戏环境中从视觉上看起来是个物品,根本无法制定具体价格,因此不具有现实财产的价值。一旦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其后果是,假如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运营公司必须继续保管或者返还玩家的这些财产,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有的法律专家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条文。面对这种因为网络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但虚拟财产应该等同于实际钱财,在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求助于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CGA飞讯网”的“宝物交换所”于3月正式启动上线服务玩家,对于有些玩家质疑虚拟物品交易有违反游戏本质的问题,该所负责人认为玩家在在线游戏中苦心经营,与一般上班辛苦工作的人没有两样,其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一样,皆属私人财产。
“亚联游戏”负责人则认为,“虚拟物品不是玩家享有的财产,而是一种使用权,对于厂商而言则是一种服务义务,受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电子合同约束。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只是一种享受服务的行为,玩家请求返还虚拟物品的实质也是要求运营商提供继续服务的要求。”
去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在北京出现。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虚拟“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于是李宏晨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但对于这个目前仅有的关于虚拟财产的判决,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笔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法律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一位法学专家曾撰文表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市场实际情况看,目前销售网络游戏产品本身在一些游戏商的整体收益中已退居其次,而销售游戏虚拟财物的收益已经成为游戏商最大的摇钱树。从多数专家的观点看,这些虚拟财产已经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另据了解,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已受到各界关注,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但由于认识的问题,要正式出台,可能还要一定时日。但是既然有了良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期待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终究有“法”解决。
据CNNIC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1月,中国网络用户已经达到7950万人,付费网络游戏玩家的人超过200万人。2003年网络游戏的产值超过了10亿元人民币,超过了电影业。据统计,我国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另据IDC统计显示,2003年中国内地网络游戏市场增长率为46%。
2003年12月25日,一份由19名法律工作者联名写就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由成都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但有关方面告知,按照一般的立法程序,即使一点时间都不耽误,相关条文的制定最快也要一年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