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日),正当全国各地儿童在欢度“六一”节时,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勇、林川却忙于赶制《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信中,他俩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保护儿童玩的权利。
信中称,人们都知道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但可能没有想到,自由的玩乐也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1990年
8月29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第105个签约国。该公约第31条明确规定:“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但是,我国于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涉及儿童玩乐权利方面的内容。
信中接着说,十多年过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之处日益彰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儿童的教育,许多家长要求孩子在学业之外参加各种各样的学习班,这使许多儿童几乎没有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家长们的本意是让孩子们具备多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过分剥夺儿童玩乐的权利会让儿童产生抵触、厌学心理,更会抹杀儿童的创造力、想象力。现在,社会上要求为儿童“减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些声音显得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