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目前,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与制裁侵犯权利
的
行为的发生,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却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至于虚拟财产的被盗、被骗等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若欲以刑法来救济,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目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迄今为止,网络游戏空间的物品在现实生活被喊到最高价的,是一只“传送戒指”,开价4万元人民币。玩家之间所进行的这种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法律有如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社会与个人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社会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应当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然后再以稳健的方式做出。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虚拟财产的物权、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现实存在的法律都难以涉及,而这些也正是司法实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此外,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当然,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工作不可一蹴而就,笔者认为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约束和管理虚拟财产:
首先,应由我国网络信息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虚拟财产的合法获取方式等一系列规则和规范,按照“有能力,即有责任”的公平原则,界定代理商、电信商、玩家之间的法律责任范畴,从而在制度和规则上对虚拟社会和虚拟财产进行规范。
其次,加强对游戏行业的管理,强化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并从技术上增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能力,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网络参与者的诚信教育,借鉴银行储蓄的做法,提倡上网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