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即将投资700万为全市1329家网吧的11万台电脑安装软件,实施远程全天候监控。对于管理部门的这一行为,可以善意地理解为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公共利益,比如杜绝黄色信息在公共场所泛滥、限制无自制力的未成年人无节制的上网等等。但是,监控系统的实施,确之无疑的是客观上又形成了侵犯公民权利诸如隐私权的可能。在如何维护公共利益与避免因此可能侵犯公民其他权利之间的权衡上,是一个两难困境。
在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取舍上,大致的逻辑是,为了落实一类权利必须放弃其他一些权利。而选择保有
哪类权利放弃哪类权利,在社会政治层面上是一个公共抉择的过程。
但公共抉择是一个太过复杂的过程,仅就网吧监控衍生出的权利间的价值排序诉诸于公共抉择的层面太过于“宏大叙事”,是应该尊重公民的隐私权还是如拒斥黄色网站在公共场所泛滥,二者之间可能很难确立一个终极的答案。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保有同等的尊重,比如说,管理部门向每个网吧派出一个专职监管员专门监管在现有法制前提下被禁止的上网行为,就是一个两全的选择。
如果假定管理部门同样也认识到实施软件网吧监控系统客观上会造成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恶果,为什么不采取两全的措施呢?可能的解释是,管理部门会认为,上述两全的方案在经济上是事实上不可行的,公共财政不可能提供足够的经费对每一个网吧进行全天候实时监管,而安装监控系统相对而言是一种低成本的、高效率的管理方式。
如果仅就这一层面的“效率”而言,实施网吧监控系统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问题是,效率并不是是社会诉求的终极目标。
在经济层面上,“效率”是有前提的,比如说自由市场竞争是有效率的,但是权利是效率的前提。经济效率是在既定的权利约束前提下推演出来的,若说自由竞争产生效率,而“竞争”有定义必定是竞争是产生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仅就一个个体而言是没有竞争可言的,将不同的个体界分开来的,是不同个体各自的权利边界。在不同个体的权利边界之内,是与竞争无涉的领域、是不可侵犯的。竞争不在这个领域发生,只是在不同个体的权利边界之间,才是竞争行为的生存空间,由此产生的一种价值,我们将其定义为“效率”。
可见,权利先于效率。我们愿意认同,公共利益当然是需要维护的,但我们不能认同,以效率的名义伤害前定的权利。在上海实施网吧监控系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同意以实施网吧监控系统来维护某种“公共利益”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作为理由,因为使得公民权利将受到潜在的威胁。□本报特约评论员苏振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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