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栋高赛
主持人语:最近,在全国各地,网民因在网络游戏中丢失“武器”、“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而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的事件屡屡发生,但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却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那么,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定义?又该如何保护呢?4月16日,本刊邀请了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迟庆福律师、天晴数码娱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刘路远、《大
众游戏》杂志编辑部主任王睿和网友徐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用黑客技术取得的虚拟财产是不合法的
●虚拟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特征
●出台相关法律至少需要五年以上的时间
●用假信息注册为追讨虚拟财产带来困难
虚拟财产将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
主持人:不久前,成都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最近关于虚拟财产的讨论非常多,主要都是跟网络游戏有关的,是不是说,虚拟财产是专属于网络游戏的?
刘路远:我想虚拟财产应该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所谓非物化,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就是,如果我们拿到一个文件,其价值不是这张纸,而是纸上面的内容。因此,虚拟财产不仅仅专属于网络游戏,而应该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这些东西一般都属于信息类产品。
王睿:像信息流、数字媒体等都应该算虚拟财产。
迟庆福: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探寻。
主持人:如果这样定义的话,虚拟财产的外延还是很大的。徐巍: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个范围会越来越大。
迟庆福:网络越来越普及,最终虚拟财产可能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刘路远:其实有些早就和很多人的利益相关了。比如我们买一张DVD,如果里面的数字信息不完整,我觉得应该算是虚拟财产受到了损害,因为这本身就是里面的数字财产丢失了一部分。
主持人:但现在很多人可能还没有接受这个观点,主要还是把虚拟财产和网络游戏联系在一起。
刘路远:这可能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问题比较突出、比较集中有关。
迟庆福:或者可以这么说:我们现在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虚拟财产,也就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主持人:现在大家都很关注虚拟财产,主要跟最近频频出现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纠纷有关。而这些纠纷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于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没有明确的规定。
迟庆福:在我国新修订的《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原则,但没有财产的具体内涵。而财产的内涵,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列举的只是“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也没有包括虚拟财产。
主持人:也就是说,现在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法律依据?
迟庆福:对。如果要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必须对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关的调整。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再进行立法,另一种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把其他法律中关于财产的外延扩大,将虚拟财产包括进去。
主持人:那么是否应将虚拟财产合法化呢?
迟庆福: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说明财产的取得是合法的。
刘路远:虚拟财产是网民在网络游戏中产生的,如果不是采取“外挂”、“私服”、黑客技术等手段获得,其来源应该是合法的。
迟庆福:另外,财产应该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个特征,这4个特征,虚拟财产都具备。
徐巍:我就喜欢扮演商人的角色,并将游戏中赚来的虚拟货币卖给其他用户,换成真金白银。
刘路远:问题就出在这。如果用户之间的交易不涉及到现实的钱,可能没人来管你,但一旦有了现金交易,法律就要进行保护。
迟庆福:只要有交易,就必然有纠纷,就必须有法律来调解。如果法律不能调解,纠纷各方就会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从而可能产生诈骗、偷盗等其他犯罪。
刘路远:我们在2001年开始做网络游戏的时候,确实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介入到虚拟财产的交易中来,当时就存在一些自发的组织,依靠个人的口碑,通过朋友之间的介绍,来进行交易。虚拟财产保护操作困难
刘路远:虽然我们都在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但真要操作起来,将困难重重。
主持人: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刘路远:首先就是取证难,因为很多时候,用户自己都说不清楚这些虚拟财产是自己的。
王睿: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个用户账号被盗、密码被修改之后,当他向网络公司索回号码时,却因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无果而终。因为很多人在注册的时候,都是随便填写一堆假信息,结果真的遇到问题,需要提供注册信息时,自己根本就不记得填了些什么。
刘路远:即使有的用户能提供真实信息,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丢了,有时候也很难确定,因为无法确定这些装备是真正被盗,还是他主动送给别人的,或者卖给别人的。
王睿: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网络游戏中,有人故意跟玩家套近乎,获得他的信任之后,在骗取他的用户名、密码,最后盗走他的虚拟财产。
刘路远:这些就是说明了取证的困难。事实上,很多人虚拟财产被盗,都是因为进行过现金交易,让别人知道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
刘路远:我们在网络游戏中,给用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进行交易,是有技术保证的。
徐巍:但通过网络公司提供的技术平台交易,只能是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易,不能换成现实的货币,对玩家来说,没有吸引力。
刘路远:那你可以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转换成游戏时间,比如点卡。因为这个我们也可以在交易双方互不清楚对方密码的情况下让系统直接交易,并且即使发生停电等意外情况,也能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失。
主持人:这有点“只许官兵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思,你们为什么不能在这个基础上做个电子交易平台呢?
刘路远:网络公司目前只能做到这里了。如果网络用户都有信用卡,我们就可以做了,但现在的情况显然还没有到这一步。
迟庆福:如果到这一步了,那就更应该立法保护了。
徐巍:咱们谈到了这么多问题,要真正出台相关法律的话,还要多长时间啊?
迟庆福:估计要很长,至少5年以上。虚拟财产保护需要三方努力
主持人:其实现在我们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状况,就是我们都知道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却又不知道如何下手。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很多人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被盗,都不去找谁盗走了他的东西,而将矛头对准网络公司。
迟庆福: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商家应该保护用户的交易安全。就像我们把钱存在银行,有一天存折和卡都在自己手里,钱却不见了,我们只能找银行啊。
刘路远:我想如果软件本身存在明显瑕疵的话,网络公司是应该负责的。但现在很多问题如果单靠网络公司,并不能解决。
王睿:比如每个网络游戏的寿命都是有限的,一个游戏一旦结束运营,那么它里面的虚拟财产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果此时用户都要求网络公司赔偿的话,以后就没有公司敢做游戏了。
刘路远:其实很多事情都是双向的,技术也好、立法也好,都是把规则做好,使虚拟世界有序化,但这个规则能否起到作用,还必须由用户来配合执行这个规则。因此,保护虚拟财产需要法律、技术和用户三方面共同的努力。
迟庆福:现在,虚拟财产能交易,就具备社会属性,而法律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出现纠纷了,就应该有法律能够解决。如果不能确定哪些是合法的,至少先确定哪些是违法的。
刘路远:从技术角度来说,则只能根据目前的情况不断的完善。对于用户,我们建议大家还是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脱离网络平台,进行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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