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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玩家告运营商 网络游戏凸显法律空白
http://games.sina.com.cn 2003-08-13 17:35 北京晚报

  深圳的常小姐是一位网络游戏爱好者,从今年1月份开始,她就开始玩网络游戏《决战———冰风传奇》,这是一款由北京蝉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运营的网络游戏。她是通过买北京蝉童公司的“决战点数卡”付费使用网络游戏的。今年6月4日,她像往常一样准备进入网络游戏时,却被告知自己的账号已经被查封。辛辛苦苦玩了几个月,现在不但不能再玩了,连原来自己花钱玩游戏时挣来的“装备”也一并被查封。几次交涉未果,常小姐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小姐的代理律师,逢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章军介绍说,原告付费使用被告的网络游戏,被告理应保障原告的正常使用。被告无故停止原告游戏账号的正常使用,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蝉童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称,6月份公司处理了一批用户,基本都是因为使用非法装备问题,“游戏中的有些非法装备一眼就能看出来”,至于这位用户账号被封的具体原因,她表示不便透露。

  这不是一起孤立的法律纠纷事件。目前我国网络游戏玩家为1500万左右,他们支撑着国内150款左右的网络游戏。网民数量大,网络游戏数量多,商业纠纷自然就多。今年6月份,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曾经接到几十位消费者从网上发来的电子邮件,投诉北京一网络游戏运营商擅自封存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国内曾发生过被封玩家聚众和游戏运营商交涉,并有暴力事件发生的先例。

  网络游戏外挂现象突出

  玩家在使用网络游戏过程中,为了提升自己的级别需要不停进行联网参与游戏。有些人图方便,就利用软件程序达到玩家不需要进行操作就可以自动练功升级的目的,这就是外挂。通常一个网络游戏出现数月甚至数周就会有相应的外挂程序应运而生。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出现在我们面前,越来越多的外挂程序也相应出现。

  网络游戏《奇迹》曾经封杀过数千玩家的账号。众多玩家集体来到公司与负责人对话。在与运营商周旋的过程中玩家表现出充分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九城作为网络娱乐的供应商,无论是签订用户协议也好,还是突然封杀账号的行为也好,都是单方面的举措,这种强人所难的电子合同能够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吗?我觉得玩家不是上帝,我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2002年中期曾经有网络游戏经营不佳而倒闭,当时就有数十名玩家集体上诉,追讨赔偿,该案例获得了地区法庭的支持。九城方面则坚持自己原有的立场,声言那些被封杀的玩家并非“白璧无瑕”。“我们技术上会提供精确的Logo(日志)数据分析,100%可以分清哪些玩家是作弊的,哪些没有。”“是有不少玩家来闹,但是我们手上有证据。我们能证明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哪一分哪一秒你使用了外挂程序,并且使用了多长时间。”

  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北京公司副总经理陈朝勋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游戏的每一个人物都有自己单独的数据资料。根据实现双方签署的协议,网络公司会暂时封存这些玩家的账号三个星期或者一个月,并删除其作弊获得的利益。对一些严重行为,公司会永久封存其账号。

  但是,针对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出现,也有人认定其有合理存在的原因。网络游戏《万王之王》中玩家角色可以转职,经过第二次转职后,角色升级的方式便是重复某种魔法和技能。比如35级的职业升到45级(最高级),27个职业中每个职业大概平均需要重复几个动作200天左右,也就是说需要4800个小时不睡不喝不吃饭才能达成这个目标。

  游戏格式合同值得商榷

  玩家在进入网络使用游戏时,会被要求签署一个合同。其中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有权封杀玩家的账号,这也是许多网络公司运营商在处理纠纷时的“法宝”。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倪振宇撰文指出,网络游戏合同中,玩家处于消费者的位置,他应该能够了解到服务真实的、基本的情况,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应受到损害。以上这些规定并不能保证玩家的权利受到完整的保护,但却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单就合同而言,玩家的知情权应当在其中得到反映;如因服务受到损害,亦有相应赔偿权。如有剥夺或限制此类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例如“××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或“线上游戏的停止或中断者或用户档案缺失,用户不得要求××公司提供任何的补偿或赔偿”这类条款。游戏管理规章亦不得剥夺用户此类权利。用户则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游戏管理规章。用户的权利、义务分别与运营商的义务、责任相对应。免责条款不涉及利益平衡,仅仅是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通知就可生效。但在消费合同中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尽必要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知情权。因此,如果游戏公司要解除消费合同,必须对玩家进行告知,告知其被封号的事实、封杀的原因等。如游戏公司未尽到该项义务,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虚拟物品值不值钱

  玩家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总会得到一些装备,比如马匹、宝剑、盔甲等,在网络游戏纠纷中,如何认定这部分物品的价值也是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争执的焦点。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倪振宇认为,首先要确认虚拟物品的性质。虚拟物品仅于游戏中存在,且不同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尽相同而又一般不能通用。玩家通常认为虚拟物品可以与现实中的货币进行交换。有些虚拟物品会损坏。虚拟物品一般很难同玩家身份发生紧密联系,很难验证物品的真正所有人,也缺乏有力手段来约束玩家交易行为。相应的,抢夺、欺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且很少会受到惩罚。不过,并非所有的虚拟物品都是“动产”。

  虚拟物品的保护可能有若干办法,例如,作为点卡的衍生物来保护,作为数据资料来保护。这涉及到虚拟物品的价值衡量:用货币还是用数据。某些虚拟物品可以在现实中卖出很高价格,如果某次突然的断线导致物品丢失,玩家会觉得损失很大。另一方面,运营商也会很为难,因为游戏的资料并非每时每刻都有存档,在某个区间内丢失的资料可能无法回复,不能确定玩家是否确实丢失了该物品。双方思路不一致是最大的分歧。双方利益衡量,玩家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在虚拟物品上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运营商不仅需要保证玩家的资料不能丢失,他们还需要照顾玩家在游戏中的公平感觉,不能任意的满足玩家的要求,责任较重。考虑到大陆玩家素质较差,运营商在此问题上实际处于两难境地。相应地,法院或是消协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慎重考虑,将其作为数据资料进行保护,或是设定一个赔偿上限。

  网络游戏立法在即

  目前国内各运营商打击外挂现象的普遍做法是封账号,多数消费者对此不能理解,在和运营商交涉时显得理直气壮,一方面承认自己使用外挂,另一方面质问运营商封账号有何依据,如果有依据的话为什么不去找开发外挂及销售外挂的人。运营商目前似乎只能采取封账号的措施,虽然可以探知外挂的制作者,但苦于没有法律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有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立法时至少需要明确以下问题:编写外挂是否侵犯了网络游戏公司对游戏所享有的著作权?对外以一定的商品名称销售外挂是否侵犯了网络游戏公司对游戏所享有的商标权?编写或者销售外挂,是否侵犯了网络游戏公司的商业秘密?编写或者销售外挂,是否构成了对网络游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很多国家有专门的立法定义外挂和处理外挂,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规定。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管理条例中,虽然有类似“破坏软件正常运行属违法行为的规定”,但要将其运用在外挂上,还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专门立法或者相关案例。从去年至今,国家有关部门也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该问题,但都因为没有相关组织作为依托,难以开展工作。而在国外如韩国、美国等,则早已通过不同年龄段对应不同级别游戏等各种方式立法,实现了对游戏的管理。近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惟一全国性的游戏出版行业组织,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据悉,今后的任务之一,便是协助研究网络游戏的立法问题。有法可依的网络游戏,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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