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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仙剑奇侠传》侵权案审结 法庭判决讨回公道
http://games.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13:53 中华工商时报

  王力群本报记者傅春荣

  没经自己授权,而自己拥有《新仙剑奇侠传》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以压片方式复制、发行、单独包装、零售专属权利的光盘却被复制,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而复制单位复制又手续齐全合法。为此,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把受托单位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复制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复制、销售侵权软件光盘,并销毁库存侵权品;在《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向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委托合同埋隐患

  2001年6月18日,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对《新仙剑奇侠传》游戏软件拥有机关专属权利授权后,委托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办理版权引进相关手续并出版该软件;并负责该软件的版权金及前后期制作、封面、片材、外盒、刻盘等加工费用;保证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该软件的专有出版权的《版权引进及合作出版合同》。

  2001年6月30日,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宇咨询公司签订了大宇咨询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新仙剑奇侠传》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以压片方式复制、发行单独包装、零售的专属权利授予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契约书》及相关附件签约后,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约向大宇咨询公司支付了35万美元最低保证权利金等相关款项并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权利,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按要求,分批向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光盘复制单位开具了《复制委托书》,共计复制了50万套《新仙剑奇侠传》光盘。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有关光盘复制单位支付了复制费后,将该光盘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光盘侵权各执一词

  2002年5月16日,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万事吉商城三层南城电子总汇一柜台处购买到了5盒与自己在市场上销售完全相同软件光盘,且光盘盘芯处的SID码被抹掉。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光盘的复制生产者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

  2002年5月30日,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审理中,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称是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自己复制该光盘,并提交了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违约,而且侵犯了自己就《新仙剑奇侠传》享有的复制、发行权。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复制被控侵权软件光盘行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严重侵害了自己权益,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决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软件光盘;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在《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报》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各种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则认为,软件光盘是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复制生产。自己在复制时手续齐备,无任何过错,从未将该软件光盘上的SID码抹掉。没有侵犯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权益的事实及主观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辩称,依据与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引进及合作出版合同》,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为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新仙剑奇侠传》的版权引进手续,自己依法享有《新仙剑奇侠传》的专有出版权。自己从未委托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复制被控侵权软件光盘。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制委托书》、《委托复制合同》上的公章、人员签字系伪造。自己未侵犯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讨回公道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契约书》约定,依法取得了《新仙剑奇侠传》在中国大陆以光盘形式复制、发行、销售的独占权及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游戏软件享有权利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享有《新仙剑奇侠传》游戏软件的专有出版权,但须按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具复制委托书。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选择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复制《新仙剑奇侠传》光盘,也未要求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就《新仙剑奇侠传》向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开具《复制委托书》,但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复制了被控侵权软件光盘,中青旅创先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权益因此受到实际损害。

  虽然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提供了加盖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公章的《复制委托书》、《委托复制合同》及证明其复制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未能举证证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曾就光盘复制向其付款,也未能举证证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已收到其复制的被控侵权软件光盘,更不能对市场上销售的被控侵权软件光盘上SID码被抹掉的事作出合理解释。

  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复制委托书》上该公司的公章、该公司人员的签字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复制合同》上该公司的公章系伪造并提出鉴定申请,但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其公章印模的线索,导致无法进行公章真伪的鉴定,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就被控侵权软件光盘向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开具了《复制委托书》并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复制合同》的可能。因此,认定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与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应对被控侵权软件光盘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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