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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机游戏”和“局域网联机游戏”,很明显,经营它们并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范畴,因此也就不是《办法》管辖的范畴。所以,在新规定出台前,在执法实践中,如果碰到这两类游戏,还是应该按照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般是作为“变相的电子游戏”来处理的,是不被允许的。
问:在某些地区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区分“可玩和不可玩”的游戏的标准是“只有网上棋牌类游戏可以玩,其它都不行”,您认为这种方法正确吗?
答:这是不正确的。我前面已经说过,按照《办法》的规定,允许网吧经营的电脑游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不得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棋牌游戏如果含有这些内容也是违法的;
第二,必须是互联网上网游戏,具体应该理解为是那种离开互联网就不能进行的电脑游戏。符合《办法》规定的游戏,即使是非棋牌类,网吧也是可以经营的。
当然,我刚才所说的这些,前提都是网吧本身必须是按照《办法》,合法取得经营权。否则一切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
网吧被抄了,向谁去喊冤? Untitled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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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最大的飞宇网吧,也许是国内管理最为规范的网吧了。 |
至此,答案已经基本明朗化。
网吧中,脱离了互联网还能玩的游戏,目前仍未解禁。不管你是用这个游戏来联网玩,还是单机玩。
但完全依托于互联网运行的合法游戏,可以在网吧中玩了。
应该在网吧电脑的硬盘里保留或删除什么游戏,想必也不用再列举一番了。
当然,这也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解释。实践操作中,还是有许多问题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以“是否为互联网服务内容”为基础来界定一个游戏能否合法地在网吧中玩,那假如我以互联网联机模式来玩《星际争霸》这种“三栖”游戏,应该也是符合《办法》规定的啊?!但是不行,因为它还能在单机或局域网上玩。而脱离了互联网的服务内容,就不应该是网吧的营业内容。所以建议网吧经营者,在红灯前还是应该退一点点,这种“擦边球”不打为好。
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许多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并不宽裕,无法拥有自己的电脑,网吧是他们接触电脑的地方(国内网吧掠影)
中国并没有游戏分级制度,而所谓“互联网游戏”也并没有都在包装上打上显著标签(国外通常会在此类游戏名字中注明Online Game字样,国内的游戏厂商也在逐步注意到这一点了),很难保证每一位文化执法人员都明白:《轩辕剑外传之天之痕》是禁止网吧经营的单机游戏,而《石器时代》则是被允许经营的互联网游戏——看起来差不多嘛,不都是操作一个人在地图场景上走来走去打怪物么?所以,文化部门在网吧执法过程中的失误也就在所难免,万一出现这种情况,网吧经营者们该“向谁去喊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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